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舉行

環境汙染 環境保護 水汙染 法律 中國環境新聞 2017-06-24

中國環境報記者郭薇6月22日北京報道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今日在京開幕。今天上午的全體會議聽取了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汙染防治法(草案)》的說明,聽取了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主要問題修改情況的彙報,還聽取了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的說明。

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羅清泉在《土壤汙染防治法(草案)》的說明中表示,長期以來,我國經濟發展方式較為粗放,汙染物排放總量居高不下,土壤作為汙染物的最終受體,已受到明顯影響。全國土壤環境狀況總體不容樂觀,部分地區土壤汙染較重。土壤汙染問題成為亟需解決的重大環境問題。制定土壤汙染防治法,建立有效的法律制度和配套的標準、規範,對於依法規範土壤汙染防治行為,最大程度地減少土壤汙染,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和公眾健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羅清泉說,根據我國生態文明建設以及環境保護的總體要求,草案突出“以提高環境質量為核心,實行最嚴格的環境保護制度”,將立法作為解決土壤汙染問題的根本性措施,使土壤汙染防治工作有法可依、有序進行。

草案遵循的原則:一是以問題為導向,制定解決突出問題的措施;二是在預防為主、保護優先、防治結合的總體思路下,根據土壤汙染防治的實際工作需要,設計法律的總體框架和內容;三是根據土壤汙染及其防治的特殊性採取分類管理、安全利用等措施;四是立足於土壤汙染防治現有狀況和國務院職責分工,設立相關法律主體的行為規範和監督管理制度;五是注重與大氣、水、固體廢物汙染防治法律之間的相互銜接,增強法律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草案強調,政府、企業和公眾是土壤汙染防治的三大主體,在土壤汙染防治方面負有不同的責任。為了使這些主體各負其責,草案規定了土壤汙染防治工作的管理體制、政府責任、目標責任與考核;規定了單位和個人的一般性權利、義務,確立了土壤汙染責任人、土地使用權人和政府順序承擔防治責任的制度框架。

草案明確要求建立土壤汙染防治標準體系,規定每十年組織一次土壤環境狀況普查。為了彌補普查時間跨度較大的不足,還規定了國家實行土壤汙染狀況監測制度。為了在源頭上防止對汙染土壤的不當利用,草案規定在制定和修改土地利用規劃和城鄉規劃時,應當充分考慮土壤汙染防治要求,合理確定土地用途。同時,草案規定將國家和地方的土壤汙染防治工作納入環境保護規劃。

關於對土壤汙染的風險管控和修復,草案根據不同類型土地的特點,分設專章規定了農用地和建設用地的土壤汙染風險管控和修復,設置了不同的制度和措施。對農用地土壤建立了分類管理制度,分為優先保護類、安全利用類和嚴格管控類,採取不同的措施;對建設用地土壤建立了土壤汙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制度,規定了風險管控和修復措施,規定了修復工程的實施程序和修復中的汙染防治要求。

關於土壤汙染防治的經濟措施,草案規定通過多種渠道、多種方式解決土壤汙染防治資金問題。一是規定國家採取有利於土壤汙染防治的財政、稅收、價格、金融等經濟政策和措施,鼓勵企業以市場運作方式參與土壤汙染防治;二是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安排必要的資金用於土壤汙染防治工作,加強績效管理,確保資金使用的效益;三是國家建立土壤汙染防治基金制度,設立中央和省級土壤汙染防治基金。

此外,草案還規定了監督檢查、公眾參與的內容,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安建在關於《水汙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主要問題修改情況的彙報中提出以下修改意見:

草案應當體現建立河長制的精神。法律委員會建議增加一條規定:省、市、縣、鄉建立河長制,分級分段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江河、湖泊的水資源保護、水域岸線管理、水汙染防治、水環境治理等工作。

為督促限期達標規劃確定的目標和任務如期完成,建議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每年在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時,應當報告水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執行情況,並向社會公開。

為確保監測設備正常運行和監測數據真實可靠,防止監測數據造假,法律委員會建議增加如下規定:一是實行排汙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發現重點排汙單位的水汙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傳輸數據異常,應當及時進行調查;二是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水行政等部門,統一規劃國家水環境質量監測站(點)的設置,建立監測數據共享機制,加強對水環境監測的管理;三是禁止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汙染物。

為防止汙水處理後產生的汙泥造成新的汙染,法律委員會建議增加一條規定:城鎮汙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或者汙泥處理處置單位應當安全處理處置汙泥,保證處理處置後的汙泥符合國家標準,並對汙泥的去向等進行記錄。同時,增加相應的法律責任。

為解決農業面源汙染問題,將防治要求延伸到化肥、農藥質量標準和使用標準的制定環節,法律委員會建議增加如下規定:一是制定化肥、農藥等產品的質量標準和使用標準,應當適應水環境保護要求;二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推廣測土配方施肥技術和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三是畜禽散養密集區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對畜禽糞便汙水進行分戶收集、集中處理利用。

為進一步加大對水環境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法律委員會建議作如下修改:一是增加對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未建設地下水水質監測井進行監測、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未使用雙層罐等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二是加大對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鹼液等違法排汙行為的罰款金額,針對不同情形的違法行為分別由“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提高到“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由“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提高到“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同時規定,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曹建明在關於《行政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和《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的說明中表示,最高人民檢察院是在對公益訴訟試點工作進行全面總結的基礎上,起草了這兩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草案確立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的必要性,一是有利於更好地保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突出了對生態環境和資源領域的保護,突出了對民生的保護,突出了對國有資產的保護;二是促進了公益保護體系的不斷完善,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有利於發揮法律監督職能作用,健全對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保護的法律制度,彌補了行政公益訴訟的主體缺位。

草案將檢察機關提起行政公益訴訟的案件範圍確定為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國有財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領域;將檢察機關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的案件範圍確定為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等領域。檢察機關在提起行政公益訴訟前,應當向行政機關提出檢察建議,督促其依法履行職責。民事公益訴訟中,在沒有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或者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不提起訴訟的情況下,檢察機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規定的機關或者有關組織提起訴訟的,檢察機關可以支持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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