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石油勘探開發生態環境保護條例擬修訂

環境保護 環境汙染 石油 水汙染 法治甘肅網 2017-06-09

法治甘肅網 甘肅法制報訊(記者 張萍)6月7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分組審議了《甘肅省石油勘探開發生態環境保護條例(修訂草案)》。

《條例(修訂草案)》指出,石油勘探開發單位應當對產生噪聲的設備和裝置採取消音、隔音、防振等有效措施。禁止夜間在居民區、文教區、療養區等控制區域從事產生環境噪聲汙染的作業。因搶修、搶險作業和生產工藝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應當報作業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批准,公告附近居民。發生井噴、管道破裂、穿孔等突發性環境事件,或者因盜竊事件致使原油洩漏的,石油勘探開發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時限報告當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並採取應急措施,排除故障,清理汙油汙物,防止汙染擴大,接受調查處理。

《條例(修訂草案)》明確,禁止在劃定的飲用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鎮規劃區等法律法規禁止勘探開發的區域內進行石油勘探開發。已建成設施、設備應當逐步關閉,拆除設施,清除場地汙染,實施生態環境治理恢復工程。在未關閉前,要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汙染。因汙染環境和破壞生態造成損害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承擔侵權責任,治理恢復。有井場圍堰防滲漏設施措施不到位;試油汙水未全部收集處理;落地汙油汙物未及時清理;違規開發油井未在規定期限安全封堵等行為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實施按日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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