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石下陸:再審檢察建議助當事人保住合法房產'

黃石市 銀行 武漢 讓夢發生 家用電器 人民法院報 湖北省人民檢察院 2019-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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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網訊(通訊員夏劍)近日,經黃石市下陸區檢察院發出再審檢察建議,黃石市下陸區法院採納檢察建議,經過再審,作出判決:個人最高額抵押合同無效,魯某不具有財產擔保責任,某銀行對魯某房屋在拍賣、變賣後的所得價款不得享有優先受償權。

這起房屋抵押糾紛案要從6年前說起。魯某是武漢人,一直以經商為生,因一時資金週轉困難,2017年5月份,想將自己在武漢江岸區的一處房產對外出售,經查,卻發現該房屋在2015年9月為黃石一家電器銷售公司及張某擔保高額貸款,而此房子作為擔保財產,抵押給黃石一家銀行,因電器銷售公司拖欠銀行貸款未還,銀行將張某及其丈夫餘某、魯某一起起訴至法院,要求魯某以其上述房產承擔擔保責任。法院在2016年12月作出一審判決,判處銀行對該房屋拍賣所得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法院在未找到魯某的情況下,在人民法院報登報公開送達判決書。

魯某對自己的房子被莫名抵押非常憤怒,到法院瞭解後,發現竟然是自己的鄰居雷某拿著自己的委託書、公證書等文書到銀行為電器銷售公司擔保貸款,還與銀行簽訂了個人最高額抵押合同,這就是法院判決的原因。魯某認為自己沒有委託雷某將房產作為抵押擔保貸款,於是在2018年4月28日,魯某申請法院再審,請求撤銷原判決,改判魯某與銀行簽訂的《個人最高額抵押合同》無效,不承擔財產擔保責任,但法院駁回了再審申請。

2018年11月,魯某來到下陸區檢察院申請監督,稱他根本沒有委託雷某將房產抵押給銀行,為電器銷售公司貸款作擔保,也未在銀行個人高額抵押合同上簽字,請求檢察機關進行監督。

下陸區檢察院第二檢察部承辦檢察官受理後,就魯某提交的證據展開調查,走訪有關單位和當事人發現:2013年9月16日,魯某在公證處辦理了委託書公證,委託期限為一年,並將身份證、戶口本、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原件一併交給雷某,委託雷某在這一年之內辦理武漢江岸區一處房產的買賣、抵押登記事項。委託期限到期後,雷某未將這些證件交還給魯某。其後,雷某在幫電器銷售公司、張某作擔保貸款時,仿照手中之前的委託書、公證書樣式,偽造魯某為期三年的委託書的公證文書,並於2015年9月,以魯某的代理人名義的與銀行簽訂個人最高額抵押合同,將魯某的房屋抵押給銀行。經司法鑑定中心鑑定,委託書、高額借款合同書署名中的魯某名字和指印均不是魯某本人所留,魯某也未出現在合同簽訂現場,合同中的簽名和指印都是雷某個人提供。

承辦檢察官審查後,認為魯某提交的新證據,證實個人高額抵押合同並非魯某真實意思表示,而原判決認定事實的證據是雷某偽造的,遂向法院發出再審檢察建議,法院採納了檢察建議,裁定再審,近日,法院經過再審,作出上述判決,雷某的房子終於保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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