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是“給點我吃”的一句玩笑,
最後卻演變成暴力傷害。
這是不是有點不可思議?
但偏偏就發在了合浦石灣鎮。
一男子把一男童打傷了……
這是怎麼一回事?
“熊孩子”?還是成年人有問題?
王瀟(化名)家住合浦縣石灣鎮。2017年6月2日,不到7歲的王瀟跟隨爺爺奶奶到田裡幹農活。當天18時許,夜幕初升,未乾完農活的爺爺奶奶便讓王瀟先行回家。路上,王瀟偶遇鄰居大叔朱某,朱某玩笑向王瀟討要吃食,王瀟不依。
朱某遂手持鐵鏟追打王瀟,將其右腳打傷。
王瀟送醫後經法醫鑑定,王瀟右踝關節損傷程度為重傷二級。
2017年12月27日,合浦縣人民檢察院就被告人朱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一案向合浦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後合浦縣人民法院作出判決:朱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
01
傷勢嚴重,家中無錢醫治
“王瀟傷勢嚴重,可家裡經濟困難,無力支付高額的醫療費用,住院治療了14天后,只能出院在家自行敷藥治療。”王瀟的家人說,事發後,他們多次要求朱某支付醫療費,可朱某隻賠償了5000元。
“我們不懂法,不知怎麼維權,想請律師,家裡又沒錢。”王瀟家人說。因多次索賠無果,2018年1月11日,王瀟家人經人指點,來到合浦縣法律援助中心尋求法律援助。經過核查,王瀟一家是建檔立卡貧困戶,符合法律援助受理條件,合浦縣法律援助中心隨即受理了王瀟一家的援助申請,並指派了廣西先導聯合律師事務所的黃琪發、賴觀鳳律師承辦該案,為其提供法律援助,並向合浦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02
合浦法院受理
合浦縣人民法院受理該案後,依法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審理中,被告朱某辯稱:是原告先用石子扔向自己,自己才打傷原告。對於原告的傷情,其願意賠償原告的經濟損失,但自己沒有錢,無法進行賠償。
經過開庭質證,法院認為:公民的健康權應受到法律保護,公民遭受人身損害的,侵害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本案原告王瀟案發時未滿七週歲,沒有自我保護能力,而被告朱某系成年人,被告朱某不理智的行為導致了原告王某受傷,對於該結果的發生,被告朱某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03
法院判決
2018年8月20日,合浦縣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被告朱某賠償原告王瀟醫療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交通費等各項損失合計13735元。由於被告朱某此前已支付的5000元,被告朱某還應賠償原告王瀟的經濟損失為8735元。
“像王瀟(化名)所遭遇的,因故意傷害造成輕傷以上的,已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同時受害人也可要求侵害人進行民事賠償。”承辦律師表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受害人既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也可以單獨提起民事訴訟。
此外,記者瞭解到,目前朱某仍在服刑期。法援中心工作人員提示,申請執行的有效期為兩年,從判決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王瀟一家可以在此期間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以拿到賠償款。
孩子是未來的希望,
為了祖國的明天,
我們必須保障每一個孩子的健康成長。
為了下一代,
北海做出了一系列的努力……
近年來,我市成立了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縣區也成立相關機構,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專項組織更是遍佈市、縣區以及鄉鎮(街道)。這些保護機構的成立,解決了未成年人保護工作中遇到的人力、物力、財力等方面的困難,為未成年人保護工作提供有力支持。
此外,我市還建立了“兩體系三機制”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相關制度,建立市、縣兩級五類重點青少年群體信息動態排查摸底機制,將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工作納入市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考核評比。同時,設立12355未成年人保護專線,引入社會工作專業機構和人員提供服務。
此外,
“孟母三遷”的故事告訴我們,
良好的育人環境,
能更好地促進未成年人健康成長。
進一步完善家庭、學校、社會“三結合”教育網絡,
優化未成年人成長環境。
家庭環境方面
不斷完善“未成年人保護中心”和“婦女兒童家暴庇護中心”建設,定期開展“四點半”課堂、家庭教育大講堂、社區親子活動等。據統計,去年以來,我市共開展家庭教育活動300餘場,受益家庭近千戶。
學校環境方面
大力加強校園普法陣地建設,在市中職校、北海中學、市實驗學校、北海一中等學校建成了一批禁毒教育基地、法治教育示範基地和普法教育示範基地。在校園安保工作中嚴格落實“六嚴”工作措施,廣泛開展防止校園欺凌的法治教育活動。同時,抓好校園周邊環境整治,定期檢查校園及周邊食品經營戶、學校(含托幼機構)食堂及校園周邊食品經營單位。持續開展“掃黃打非”進校園系列活動,重點排查違規網吧、娛樂場所、影像製品、非法出版物等影響學生健康成長的場所,及時清查校園周邊流動攤點、銷售網點。
社會環境方面
積極利用社區力量,對未成年人進行心理輔導,開通未成年人、農村留守兒童法律援助“綠色通道”,為服刑在教人員的未成年子女制定救助政策,並做好公益性職業技能培訓、職業介紹、信息諮詢等服務。
來源:北海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