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州66人涉黑團伙“全軍覆滅”主犯獲刑25年

來源:雲南網

(原標題:文山州66人涉黑團伙“全軍覆滅” 主犯獲刑25年)

文山州66人涉黑團伙“全軍覆滅”主犯獲刑25年

庭審現場 黃鵬 張登海 攝

7月2日下午,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對文山首件涉黑案件當庭進行宣判:主犯陳加偉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罪等10項罪名被判處總和刑期五十四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其餘65名被告人被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至有期徒刑二年不等的刑期,部分被告人適用緩刑,剝奪政治權利三年至一年,並處人民幣20萬元至1萬元不等的罰金。

此案歷時4天的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至此,文山州66人涉黑團伙“全軍覆滅”。

文山州66人涉黑團伙“全軍覆滅”主犯獲刑25年

庭審現場 黃鵬 張登海 攝

文山中院審理查明:2015年初,被告人陳加偉為獲取非法利益,在雲南省河口縣橋頭鄉中越邊境139界碑、143界碑附近非法開設走私通道,並以此稱為“139碼頭”和“143碼頭”,收取走私老闆從碼頭過貨的“碼頭費”。為追求非法利益的最大化,陳加偉在橋頭街上租用一民房為據點,組織、糾結社會閒雜人員到碼頭上點貨、在走私線路上放哨保貨,逐漸形成以陳加偉為組織、領導者,以被告人田維洪、夏成剛、辛萬峰、呂開波、普光清、王永發為骨幹成員,以被告人張定貴、王成雷、吳兵衛、鄧開友、鄧光才、李剛、羅飛、劉加強、李志明、鄧元強、趙昌路為一般成員的架構明顯、成員固定、分工明確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為保障走私犯罪活動的順利進行,該組織及部分成員先後實施了行賄、聚眾擾亂社會秩序、尋釁滋事、聚眾鬥毆、組織他人偷越國境、偷越國境以及私設出入境通道、威脅政府工作人員等違法犯罪活動,嚴重破壞了當地的社會、經濟秩序。

另査明,以被告人陳加偉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及部分組織成員實施了走私普通貨物、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強迫交易等犯罪。被告人陳加偉還在中越邊境私設“142”“156”“154”“147”“139”碼頭,長期用於走私生豬、玉米、白糖等,相關犯罪事實及違法事實與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一致。

以陳加偉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以外的其他被告人分別實施的犯罪有: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罪,行賄罪,開設賭場罪,強迫交易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文山中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陳加偉作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領導者,不僅應當對其直接參與實施的犯罪承擔責任,依法還應當按照其指使、安排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同時還對其直接實施和參與陳加宏、陳興友共同實施的強迫交易的犯罪事實承擔刑事責任。被告人陳加偉的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走私普通貨物罪、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罪、尋釁滋事罪、聚眾鬥毆罪、組織他人偷越國境罪、偷越國境罪、行賄罪、強迫交易罪,依法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被告人田維洪的行為已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系組織骨幹成員,構成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罪,系主犯;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罪,系主犯;構成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系積極參加者;構成尋釁滋事罪,系主犯;構成聚眾鬥毆罪,系主犯;構成偷越國境罪。依法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8萬元。

在庭審中,控辯雙方在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是否構成,各被告人在組織中所起到的作用,走私越南生豬數量的認定以及各被告人應認定多少數量等爭議焦點問題上仍存在爭議,但在大量的證據面前,大部分被告人均當庭認罪伏法。

據公訴人何磊介紹,在近兩年的辦案過程當中,檢察機關與公安機關密切配合,引導公安機關從涉黑犯罪補充偵查,提出補充偵查提綱共600餘條,並安排公訴人員與偵查人員赴河口縣取證,案件材料從90餘冊增加到150餘冊。同時根據補證情況進行了追加起訴和變更起訴,共追訴了8名被告人,追加起訴了包括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在內的9個罪名。

審判員楊宏告訴記者,此案起訴到法院後,文山中院高度重視,及時成立了工作領導小組,制定工作方案,完善工作機制,明確工作要求,合議庭多次組織開展了庭前會議。

“這4天的庭審程序合法規範。”楊宏說,此案件的公開審理、當庭宣判順應民心民意,有效地打擊了黑惡勢力和邊境走私等違法犯罪分子的囂張氣焰,起到了警示和震懾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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