砍人、砸車、操控選舉,西安臨潼涉黑村主任終審獲刑23年

黑社會 西安 經濟 建築 人力資源 太白劍 2019-05-23
砍人、砸車、操控選舉,西安臨潼涉黑村主任終審獲刑23年

近日,西安中院二審公開宣判了王某渡等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故意傷害、聚眾鬥毆、強迫交易 、非法拘禁、尋釁滋事、敲詐勒索罪一案,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砍人、砸車、操控選舉,西安臨潼涉黑村主任終審獲刑23年

案情回顧

該案於2019年1月30日由西安市臨潼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

經審理查明,2008年9月王某渡刑滿釋放後夥同他人在西安市臨潼區北田地區非法採沙賣沙。2009年,因與他人爭搶土方拉運工程,王某渡糾集吳某軍、王某光等人在西安市臨潼區北田街辦北田村砍人、砸車,實施尋釁滋事一起,確立了其在臨潼北田地區的強勢地位。2011年7月,王某渡糾集被告人王超某等人成立西安渭北信豐蔬菜專業合作社放貸謀利。2012年至案發,王某渡兩次利用村委會換屆選舉之機,採取非法手段操控選舉,長期把持了臨潼區北田街辦灘王村村委會主任職位,在臨潼北田地區形成嚴重惡劣的社會影響。為介入西安臨潼渭北開發區工程建設,王某渡等人先後註冊成立了西安北秦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北秦人力資源有限公司、北秦物業有限公司,其中被告人王某渡擔任北秦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北秦物業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人王超某負責北秦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的財務管理,並擔任北秦人力資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人王某接受王某渡的安排,負責北秦建築工程有限公司承攬工程的現場管理;被告人王某光接受王某渡的安排,負責北秦建築工程有限公司承攬工程的管理,以及向工地供沙;被告人吳某軍接受王某渡的安排,召集社會閒散人員,欺壓群眾、打壓同行,為組織謀利提供暴力支持;被告人王某寧接受王某渡的安排,負責協調管理北秦建築工程有限公司承攬工程的人工、機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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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現場(資料圖)

為擴張組織勢力範圍,被告人王某渡利用同案、同學、同鄉關係,糾集骨幹成員王超某、王某、吳某軍、王某光、姚某、王某寧,籠絡被告人楚某朋、王某權、李某京、楊某濤、陳某航、王某力、何某加入,以採沙賣沙、放貸、承攬工程為主要獲利手段,積極實施了一系列為爭強鬥勝、聚斂錢財而進行的違法犯罪活動,形成了以被告人王某渡為首的、人數眾多、組織領導明確、骨幹成員基本固定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該組織在2008年至2018年長達十年的時間裡,通過非法採沙賣沙、放貸、承攬工程,多次有組織地實施了故意傷害、尋釁滋事、聚眾鬥毆、非法拘禁、敲詐勒索、強迫交易等違法犯罪活動,肆意傷害他人,欺壓群眾、打壓同行、強索他人財物,長期把持農村基層群眾自治性組織職務,為非作惡,稱霸一方,在臨潼北田地區和建築工程領域,形成了非法控制和重大影響,嚴重破壞了社會、經濟生活秩序。

西安市臨潼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宣判了被告人王某渡等18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故意傷害、聚眾鬥毆、強迫交易 、非法拘禁、尋釁滋事、敲詐勒索罪一案。被告人王某渡, 數罪並罰被判處有期徒刑23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沒收個人財產100萬元,罰金8萬元,其餘17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17年至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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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維持原判

一審宣判後,王某渡、王某勳、王某、王某光、吳某軍、姚某、王某寧、楚某朋、王某權不服,均提出上訴。西安中院立案受理並依法組成合議庭,於4月2日、4月3日開庭審理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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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經審理認為,上訴人王某渡自2009年以來,為攫取經濟利益,逞強爭霸,組織、領導人數眾多,骨幹成員基本固定,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多次有組織地實施故意傷害、聚眾鬥毆、強迫交易、尋釁滋事、非法拘禁、敲詐勒索等違法犯罪活動,危害群眾安全,損害經濟發展,在西安市臨潼區北田地區形成非法控制及重大影響,破壞了當地經濟、社會生活秩序,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上訴人王某勳、王某、王某光、吳某軍、姚某、王某寧、楚某朋、王某權及原審被告人陳某航、李某京、王某甲、何某、楊某濤明知該組織以實施違法犯罪為主要活動仍主動參與,其中王超某、王某、王某光、吳某軍、姚某、王某寧參與時間長,行為積極,作用突出,系積極參加者,楚朋某、王某權、陳某航、李某京、王某甲、何某、楊某濤系一般參加者,其行為均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上訴人王某渡採用暴力、威脅或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實施了故意傷害、聚眾鬥毆、強迫交易、非法拘禁、尋釁滋事、敲詐勒索等犯罪活動,實施行政違法行為二起,其行為分別構成故意傷害罪、聚眾鬥毆罪、強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

上訴人王某勳參與實施了聚眾鬥毆、非法拘禁犯罪活動,其行為構成聚眾鬥毆罪、非法拘禁罪;上訴人王某參與實施了故意傷害、聚眾鬥毆、非法拘禁等犯罪活動,參與實施行政違法行為一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聚眾鬥毆罪、非法拘禁罪;

上訴人王某光參與實施尋釁滋事、聚眾鬥毆犯罪活動,參與實施行政違法行為二起,其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聚眾鬥毆罪;上訴人吳某軍參與實施聚眾鬥毆、非法拘禁、尋釁滋事犯罪活動,其行為構成聚眾鬥毆罪、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

上訴人姚某參與實施尋釁滋事犯罪活動,其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上訴人王某寧參與實施強迫交易、敲詐勒索犯罪活動,其行為構成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上訴人楚某朋、王某權參與實施聚眾鬥毆犯罪活動,其行為均構成聚眾鬥毆罪;

原審被告人陳某航、李某京、徐某浩、任某、李某參與實施聚眾鬥毆犯罪活動,其行為均構成聚眾鬥毆罪;原審被告人王某甲、何某、楊某濤參與實施尋釁滋事犯罪活動,其行為均構成尋釁滋事罪;原審被告人王某晶實施非法侵入住宅、尋釁滋事犯罪活動,其行為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尋釁滋事罪。

對以上各上訴人及原審被告人所犯數罪均應數罪併罰。上訴人王某渡系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應按照犯罪集團所犯全部罪行處罰。

來源:西安中院、陝西法制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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