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掃黑除惡】甘肅省檢察院通報8起涉黑涉惡典型案例,收保護費、開賭場、套路貸……

記者從6月29日下午省人民檢察院召開的新聞發佈會上獲悉,截至6月28日,全省檢察機關共受理公安機關提請逮捕涉黑涉惡案件656件2541人,批准逮捕640件2243人;受理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407件2931人,提起公訴356件2468人,起訴率84.2%。提前介入偵查371件,立案監督27件75人,糾正漏捕130人,追加起訴166人,提出檢察建議252條。對於中央掃黑除惡第19督導組重點督辦的100件涉黑涉惡案件,已提起公訴96件,發現“保護傘”線索29條,均移送紀檢監察機關處理。

新聞發佈會上,省檢察院還向社會公佈了全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的8起涉黑涉惡典型案例,分別是:

案例一 定西市宋某某等42人涉黑犯罪案

被告人宋某某自2005年以來,以賭博為業積累資金,以其本人經營的“九尊堂茶樓”為窩點,與潘某、張某某、閆某某等人聚集在一起,聚攏有前科、社會閒雜人員大肆進行各類違法犯罪活動,逐漸形成以宋某某等4人為首,人數眾多,組織結構明確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該組織以進行所謂的“談判”、“協商”、“調解”等方式收取保護費,非法牟利,涉案金額達400餘萬元。如2015年11月,被告人宋某某因賭博債務與當地惡勢力團伙發生矛盾,糾集多人,攜帶刀槍棍棒約對方火拼,宋某某一夥依仗人多勢眾,持械砸毀對方車輛,並向對方開槍示威,此次鬥毆事件後宋某某等人惡名大噪,為該組織稱霸一方奠定了“黑道”基礎。該組織共涉嫌犯罪事實38起,涉嫌尋釁滋事、聚眾鬥毆、開設賭場、強迫交易等10項罪名,嚴重擾亂當地的社會、經濟、治安秩序,在當地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

2019年6月28日,定西市臨洮縣人民檢察院以宋某某等42人涉嫌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依法提起公訴。

案例二 靖遠縣李某某等29人涉黑犯罪案

2004年以來,被告人李某某拉攏有前科劣跡人員和社會閒散人員,以靖遠縣某茶樓為據點,與其前妻陳某某等人長期在靖遠縣縣城及附近鄉鎮開設賭場,聚眾賭博,通過給參賭人員放賭賬、抽頭漁利等方式大量牟取非法利益,累計賭資達160萬餘元,獲利15萬餘元,參賭人員共計達240餘人次。為索要賭債,李某某組織他人實施敲詐勒索、尋釁滋事、聚眾鬥毆、非法拘禁,逐步形成了以其為首,層級結構清晰,人數眾多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李某某通過不正當手段當選為縣人大代表和村委會主任後,目無一切,肆意妄為。如2018年3月8日,某鎮舉行聯誼會,李某某以其未被邀請為由,衝到鄉鎮府辱罵鎮黨委書記、鎮長及其他鄉鎮幹部,撕毀文件資料,毀壞辦公設備,在當地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2019年5月29日,白銀市靖遠縣人民檢察院以涉嫌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對李某某等31人提起公訴,共指控違法犯罪活動38起,罪名7項。

案例三 蘭州新區薛某甲等14人涉惡犯罪集團案

自2011年以來,被告人薛某甲作為蘭州新區某投資公司法人代表,到處承攬工程項目,因工程欠款,糾集薛某乙、楊某某等人多次毆打討薪農民工、商鋪租賃經營者;在未取得施工手續和採砂許可證的情況下,安排施工隊在施工現場24小時不間斷採砂;利用合同進行詐騙,用售後返租的模式銷售商品房,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在當地為非作惡、欺壓百姓,逐漸形成以其為首的惡勢力犯罪集團。共實施違法犯罪行為16起,涉嫌故意傷害、尋釁滋事7項罪名,涉案金額8553餘萬元,其中非法吸收公眾存款1200餘萬元。2019年6月28日,蘭州市新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對薛某甲等14人以惡勢力集團犯罪提起公訴。

案例四 玉門市沈某某等11人涉惡犯罪集團案

自2016年10月以來,被告人沈某某等4人共同出資成立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專門從事網絡放貸業務,從他人手中非法購買、獲取大量公民個人信息,用於聯繫放貸、催貸。沈某某等人為催要貸款,利用手中掌握的個人信息,使用“雲呼”、“轟炸機”等軟件向借款人及其親屬以電話、短信“轟炸”等方式辱罵、恐嚇、威脅,肆意發送PS合成的淫穢圖片,逼迫借款人償還非法高額費用。該犯罪集團在全國範圍內實施詐騙和敲詐勒索,受害人數達千人,非法侵犯公民個人信息6萬餘條,涉案金額480餘萬元,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屬於“套路貸”犯罪。

2019年5月27日,酒泉市玉門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對沈某某等11人以惡勢力犯罪集團提起公訴。

案例五 臨潭縣單某甲等8人涉惡犯罪團伙案

自2011年以來,被告人單某甲、單某乙等人在臨潭縣境內開設賭場、高利放貸,期間,單某甲、單某丙兄妹販賣毒品,該團伙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暴力、威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索取非法債務,逐漸形成以單某甲為首,單某乙、單某丙、王某某(系單某甲母親)、牟某某等人蔘與的家族式惡勢力團伙,為非作惡、欺壓百姓,嚴重擾亂當地經濟社會生活秩序。共實施違法犯罪11起,涉嫌開設賭場、敲詐勒索、非法拘禁、尋釁滋事等5項罪名。

2019年6月21日,甘南州臨潭縣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單某甲等8人以惡勢力犯罪提起公訴。

案例六 涼州區趙偉某等48人黑社會性質組織案

趙偉某刑滿釋放後不思悔改,先後糾集高成某、董某、馬某等具有前科劣跡的社會閒散人員,自2013年以來在當地逞強爭霸、稱霸一方,逐漸形成了以其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在該犯罪組織發展壯大的過程中,通過開設公司、經營娛樂會所、開設賭場、敲詐勒索來獲取經濟利益,長期在武威市涼州區無事生非、逞強耍橫、強拿硬要,隨意肆意毆打他人,大肆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嚴重破壞了當地社會生產生活秩序,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

該案在辦理期間,檢察機關充分發揮法律監督職能,通過提前介入、依法糾違、追捕追漏等監督手段,將本案由一起治安管理案件糾正為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件。最終,共指控犯罪嫌疑人48名,指控犯罪事實16起,指控罪名5個。

2018年10月9日,武威市涼州區人民檢察院以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對趙偉某等48人依法提起公訴。2019年6月5日該案開庭審理,目前已作出一審判決,分別判處趙偉某等人20年至8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案例七 隴西縣孫某某等18人涉惡犯罪集團案

自2015年以來,被告人孫某甲夥同其父孫某乙、其叔父孫某丙長期在隴西縣縣城及其周邊地區高利放貸,為索要高利貸、賭債等非法債務,糾集社會閒散人員,以其家族經營的某茶樓為據點,採用暴力、威脅及滋擾、糾纏、鬨鬧、聚眾造勢等手段,多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敲詐勒索,涉案金額3457餘萬元。該組織在當地長期為非作惡,欺壓百姓,逐漸形成了以孫某甲為首要分子,孫某乙、孫某丙、孫某丁等18人為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共實施違法犯罪9起,涉及尋釁滋事、非法拘禁等4項罪名。

公安機關以黑社會性質組織移送審查起訴後,檢察機關嚴把事實關、證據關、法律適用關,與公安、法院召開聯席會議,反覆分析研判,準確把關定性,認為該案不符合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構成要件,於2019年5月31日由定西市安定區人民檢察院以惡勢力犯罪集團依法提起公訴。

案例八 武山縣雷某等5人惡勢力犯罪案件

自2017年11月以來,雷某夥同社會青年李彥某、馬想某等5人在武山縣縣城及該縣某中學周圍多次無事生非,隨意毆打他人,逐漸形成了以其本人為首的惡勢力團伙,造成多名在校學生輕微傷,對校園周邊安全環境產生不良影響,情節惡劣。

該案公安機關以普通刑事案件移送審查起訴,檢察機關在審查過程中發現,該團伙糾集者相對固定,多人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具有為非作惡、欺壓百姓的特徵,符合“兩高兩部”《關於辦理黑惡勢力犯罪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關於惡勢力的規定,於2018年11月19日以惡勢力犯罪向武山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同年12月20日,該案開庭審理,法院判決認定雷某等5人構成惡勢力犯罪,分別判處三年三個月至兩年兩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來源:甘肅法制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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