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社會犯罪與故意傷害

黑社會 法律 刑法 經濟 北京刑事律師高同武 2019-05-09
黑社會犯罪與故意傷害


案件事實:

2014年以來,譚某糾集郭某、邵某、及被告人程某(乳名“大壯”)等人,併網羅兩勞釋放人員及社會閒雜人員,逐步形成了以譚某為首,以郭某、邵某及被告人程某為骨幹,以餘某等人為固定成員的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由譚某、郭某、邵某及被告人程某出資,在某縣XX賓館、XXX賓館開房間及在某縣城關鎮租住民房,以供該組織成員集中食宿。

同時,譚某、郭某、邵某及被告人程某對該組織成員以支付零花錢、購買衣物等手段籠絡人心,並統一購買刀具、統一存放,以便組織成員作案時使用。該組織要求組織成員要聽從指揮,不準隨意外出惹事等,對作案後引起事端的成員安排出逃隱藏、出面擺平等手段加以保護,以便逃避公安機關打擊和對立方報復,對作案後受傷的成員安排該組織成員輪流攜刀看護、照顧。

自2014年以來,在譚某的組織、策劃下,在郭某、邵某及被告人程某的具體指揮和帶領下,該組織成員在某縣城某地區,大肆進行故意傷害、尋釁滋事、聚眾鬥毆等違法犯罪活動,作案10餘起,致3人重傷(其中三級傷殘1人,九級傷殘1人)、19人輕傷、5人輕微傷。該組織成員邵某、程某等人在某縣開設賭場聚眾賭博,非法斂財20餘萬元,用於該組織的活動。該組織通過實施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不斷擴大和助長了該組織在該區域內的淫威,致使該組織在該區域內稱霸一方,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並以此樹立惡名,形成重大影響,嚴重破壞了當地的經濟和社會生活秩序。

法院判決:

被告人程某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案例分析:

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 刑事法律事務部主任 高同武律師認為,被告人程某身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骨幹成員,積極參加該組織的多種違法犯罪活動,參與組織和指使該組織成員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重傷、一人輕傷,並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其行為已分別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賭博罪。

但案發後,被告人程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是自首,故對其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