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立新等人涉黑案件公開宣判

黑社會 經濟 劉永明 中國通遼網 2019-06-14

6月11日上午9時,科爾沁區人民法院依法對張立新等33名被告人涉嫌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鬥毆罪、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一案進行公開宣判。

首要分子張立新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聚眾鬥毆、強迫交易、故意傷害、妨害公務、尋釁滋事等10項罪名,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24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積極參加者杜尚輝、劉永明等13人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開設賭場罪等,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20年到5年不等的刑罰,其中10名被告人剝奪政治權利3年到4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3名被告人並處罰金。對敖廣宇等14名參加黑社會組織犯罪的被告人,判處有期徒刑13年至3年不等的刑罰,並處罰金。對被告人康東等5人不認定為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以聚眾鬥毆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6個月到2年不等的刑罰。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張立新先後網羅杜尚輝、文鑫、郭小平、海曉東、張紅升、包勐、陳德、吳青河、李來成、劉永明等人,形成較為穩定的犯罪組織,人員眾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幹成員基本固定,形成一系列不成文的組織規矩,樹立張立新的個人權威,有組織地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用於維繫該組織的活動和發展,並用於保障組織成員的生活、購買車輛、支付違法犯罪行為賠償等。該組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為非作歹,欺壓、殘害百姓,對群眾形成心理強制,嚴重破壞了當地經濟和社會生活秩序。

經過對該案的全面審查,法院根據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地位和作用、認罪悔罪表現及賠償諒解情節、對社會的危害性等,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鄭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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