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刀阻礙城管執法,河池一男子被拘10日

河池 宜州 法律 欽州檢察 2019-06-29
持刀阻礙城管執法,河池一男子被拘10日

2019年6月,宜州警方依法查處一起持刀阻礙城管執法的案件,對違法人員毛某處以行政拘留10日的處罰。

2018年12月4日,宜州區城市管理執法隊員對城北市場附近開展“五亂”整治,巡察至“毛哥家禽批發零售店”前,發現毛某電動車涉嫌亂停亂放。毛某多次在此處違法停車,執法人員在前期的整治中已對其多次進行糾正教育,併發放整改通知書,但卻屢教不改,屢錯屢犯。鑑於已教育糾正多次,執法人員決定對違停車輛進行拖移處置,此時,毛某情緒激動,對執法人員破口大罵,持刀恐嚇、威脅執法人員人身安全,暴力抗法。


持刀阻礙城管執法,河池一男子被拘10日


接到報警後,宜州區城北派出所依法傳喚當事人毛某到該所接受調查。經詢問,毛某對電動車違停並阻礙城管隊員執行職務的違法事實供認不諱。最終,毛某因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被公安機關處以行政拘留10日的處罰。


持刀阻礙城管執法,河池一男子被拘10日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第五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的;

(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四)強行衝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

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來源:宜州區城市管理執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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