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歲孩子盛夏下河玩耍卻不幸溺亡,父母隨後將河道管理者告上法庭,要求其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合計100餘萬元。
近日,浙江省杭州市蕭山區人民法院通報一起孩子溺亡,河道管理者成被告的民事案件。蕭山法院最終駁回了其父母的訴訟請求,判決河道管理者不構成侵權。法院提醒,監護人不能把子女的安危寄託在國家機構無時無刻的提醒下。
據蕭山區法院通報,阿亮、阿美夫婦帶著年滿15歲的兒子小亮在蕭山務工生活。某天阿亮去了工地幹活,阿美身體抱恙臥病在床,小亮便獨自跑到家附近的河邊玩耍。該河道附近設有“水深危險 注意安全”、“水深危險 注意安全 禁止下水遊嬉捕撈”的警示牌,但小亮還是越過了警示牌及綠化帶,順著河邊管道進入河道嬉水,最終不幸溺水身亡。
兒子去世後,小亮父母認為,河道管理者即當地街道辦事處存在未在河道邊加裝必要的護欄及警示措施等疏於管理的行為,導致了小亮的死亡。依據侵權責任法關於過錯責任的規定,街道辦事處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遂將街道辦事處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及精神損害撫慰金合計100餘萬元。
當地街道辦事處表示,河道的功能是為了河流的行洪輸水,不是供公眾活動和集散的公共場所,故街道辦事處對該案涉河道也不存在法定的安全保障義務。且街道辦事處已經對河道設置警示標誌,加上小亮溺水時已年滿15週歲,應對相關安全措施有認知能力。同時,小亮父母在監管職責上也存在缺失。
法院審理時認為,事發點附近設有 “水深危險 注意安全”的警示牌,並設有綠化帶。所涉河道系開放性自然水體,其固有危險性應屬明顯,小亮作為具備一定認知和控制能力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此應予明知並可輕易避免。同時,街道辦事處設置了“禁止下水”等警示標誌,意在告知其風險及禁止進入,而小亮通過縫隙、穿越綠化帶並順著河邊水管進入河道,街道辦事處無法預見此類進入行為,故街道辦事處的管理行為與小亮溺亡之間沒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
法院最終認定該街道辦事處已盡相應危險警示義務,就小亮溺水身亡事故不存在過錯,且因無法預見而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係,不構成侵權,小亮父母應當自負其責。
法院提醒,監護人是未成年子女的第一責任人,不能把子女的安危寄託在國家機構無時無刻的提醒下,不隨意進入非群眾活動場所是每一個公民應自覺遵守的行為規範。
採寫:南都實習記者 朱秋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