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垃圾分類有獎有罰,如何獎罰才是有效“武器”

城市垃圾分類有獎有罰,如何獎罰才是有效“武器”

垃圾分類是近日的城中熱話,其中,獎勵或處罰是輿論關注點之一。據報道,目前有25個城市已明確對個人違規投放處罰,最高罰款1000元。2019年至2021年,深圳擬每年拿出6250萬元作為生活垃圾分類激勵補助資金,獎勵垃圾分類先進家庭、個人、小區及單位。(7月7日新京報、羊城派)

顯然,獎勵與處罰都是一種手段,目的在於實現垃圾分類。但獎勵能否最大化起到刺激和引導作用,處罰能否真正起到懲戒和倒逼作用,卻是一門學問,只有把這門學問弄通搞懂,才能達到預期目的甚至事半功倍;否則有可能是效果打折甚至雞飛狗跳。

先說處罰。對違規投放垃圾的個人進行罰款成為多數城市的共同選項。但罰款標準,有的城市最高是200元,有的城市是1000元。各個城市的罰款標準是如何確定的,恐怕很多市民不清楚,相關制度制定部門或執罰部門能否先解釋清楚拿出決策依據?

多數城市並不是直接罰款,而是責令限期改正,違規個人逾期未改或者拒不改正的,才會進行罰款。這實際上給了違規者改正的機會,改正了就不用交罰款,還是比較人性化的。但逾期未改如果存在客觀原因,還會不會罰款?有沒有申訴機會?值得思考。

罰款之外的其他處罰也值得關注。如蘇州規定,個人受到罰款處罰的,可申請參加垃圾分類社會志願服務,達到要求可免除罰款處罰。顯然,這比單純罰款更為科學,給了違規者選擇處罰方式的機會,若參加垃圾分類志願服務同樣有意義,此舉可推廣。

城市垃圾分類有獎有罰,如何獎罰才是有效“武器”

不過,有的城市對違規投放垃圾增加信用懲戒措施,值得商榷。從積極角度來說有震懾、倒逼的效果,但從另一個角度來說,如果對違規者實施聯合懲戒,讓其處處受限,就有濫用信用懲戒之嫌。目前信用聯合懲戒似乎變成什麼都裝的“筐”,需警惕。

再說獎勵。有獎有罰,獎罰分明,是輿論期待的結果。在獎勵方面,一些城市此前通過積分換日用品的辦法也不錯,但獎勵的日用品對市民是否有吸引力才是關鍵。而深圳每年拿出6000多萬元直接對垃圾分類先進家庭、個人進行資金補貼更具吸引力。

據說深圳“生活垃圾分類好家庭”資金補助為2000元;“生活垃圾分類積極個人”資金補助為1000元,這種現金獎勵優於積分換日用品,但弊端是激勵名額有限。能否設立垃圾分類獎勵補助基金,籌集更多資金,以多種方式激勵更多市民依法分類垃圾?

在筆者看來,實施垃圾強制分類的城市,都應該設立城市垃圾分類獎勵補助基金,該基金的資金來源之一是不按規定分類的罰款,這樣就能做到專款專用——來之於垃圾分類用之於垃圾分類,避免罰款去向遭遇質疑,也能為獎勵垃圾分類籌集更多資金。

另外,在獎罰方面還可以借鑑國外比較成熟的做法。比如韓國規定,若沒有使用規定的袋子或不按規定時間扔垃圾,居民將被處以100萬韓元以下的罰款,換算成人民幣的話,遠高於國內罰款標準。其實,我國也可以提高最高罰款標準,以增強震懾效果。

換言之,既要會“罰”,也要會“獎”。期待每個城市取長補短,完善相關制度,讓每一種獎、罰手段都成為推進垃圾分類真正有效的“武器”。

城市垃圾分類有獎有罰,如何獎罰才是有效“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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