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威發佈丨海口市龍華區檢察院依法對“6.16暴力阻攔公交車司機安全行駛案” 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

海口 交通 海南檢察 2019-06-26
權威發佈丨海口市龍華區檢察院依法對“6.16暴力阻攔公交車司機安全行駛案” 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

2019年6月20日,海口市龍華區檢察院經審查決定,依法以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對“6.16暴力阻攔公交車司機安全行駛案”犯罪嫌疑人熊某江批准逮捕。該案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印發《關於依法懲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駕駛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以來,海口市龍華轄區發生的首起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駕駛行為的案件。

海口市龍華區檢察院於2019年6月19日收到海口市公安局龍華分局提請審查逮捕犯罪嫌疑人熊某江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經審查決定,於6月20日依法以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對熊某江批准逮捕。

經審查認定的事實:2019年6月16日21時20分許,犯罪嫌疑人熊某江駕駛電動車逆行經過海口市海秀中路禧福新城時,在輔道上與範某宇駕駛的30路公交車險些發生碰撞。熊某江惱羞成怒,將其電動車推到公交車前面將公交車攔住,並與下車查看情況的範某宇發生口角,範某宇在發現未發生碰撞後返回公交車,熊某江衝到公交車上與範某宇理論,並站在車門處阻攔司機關門,繼續與範某宇爭吵。範某宇要求其下車以免耽誤行車,但熊某江不依不饒,不肯下車。隨後範某宇將車門關住,發動汽車向前駕駛,熊某江便上前用雙手勒住範某宇脖子,用手拉扯範某宇握方向盤的手,影響範某宇正常駕駛公交車,致使公交車偏離機動車道行駛到公路邊的綠化帶中,並撞到綠化帶中的交通指示牌的鐵柱。熊某江遂從車上跳車準備逃跑,被在場群眾抓獲移送隨後趕來的民警。

海口市龍華區檢察院獲悉該案後高度重視,迅速派員提前介入,由分管副檢察長帶領檢察官與公安機關對接,認真查閱該案相關視頻和證據材料,瞭解掌握案情,嚴格按照《指導意見》規定,要求公安機關全面查明公交車事發時實載的人數、行駛速度、路段情況以及對公共交通安全的危害大小等情況,有針對性引導取證,提出意見建議,確保及時收集完善相關證據,為該案順利報捕打好基礎。由於提前介入該案,海口市龍華區檢察院充分掌握該案犯罪事實和證據,在公安機關報捕後二十四小時內作出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熊某江的決定,充分彰顯了檢察機關依法從嚴從快打擊此類違法犯罪行為,強化保障公共交通安全的價值導向。

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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