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人被查!三人被訴

據貴州省紀委監委消息:貴州省遵義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王祖彬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目前正接受貴州省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王祖彬簡歷

王祖彬,男,1964年10月生,貴州遵義人,中央黨校研究生學歷,1986年4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6年7月參加工作。

1986年7月至1991年10月,貴州省遵義市第三中學教師;

1991年10月至1992年12月,貴州省原遵義市教育局辦公室科員;

1992年12月至1996年8月,貴州省原遵義市政府辦公室祕書、政務科科長;

1996年8月至2001年11月,貴州省遵義市紅花崗區政府辦公室副主任、區園林局局長、區委辦公室主任;

2001年11月至2003年4月,貴州省遵義市紅花崗區委常委、辦公室主任;

2003年4月至2007年4月,貴州省遵義市政府副祕書長;

2007年4月至2010年3月,貴州省遵義市政府副祕書長、市政務服務中心主任(兼);

2010年3月至2010年4月,貴州省遵義市政府副祕書長、黨組成員,市政府辦公室黨組書記,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辦公室主任(兼),市政務服務中心主任(兼);

2010年4月至2011年3月,貴州省遵義市政府祕書長、黨組成員,市政府辦公室黨組書記,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辦公室主任(兼),市政務服務中心主任(兼);

2011年3月至2012年2月,貴州省遵義市政府祕書長、黨組成員,市政府辦公室黨組書記,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辦公室主任(兼);

2012年2月至2014年5月,貴州省遵義市副市長;

2014年5月至2015年12月,貴州省遵義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副市長;

2015年12月至2016年12月,貴州省遵義市委常委,副市長,市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市行政學院院長(兼),市群眾工作中心第一副主任(兼);

2016年12月至今,貴州省遵義市委常委,副市長(分管常務工作),市人民政府黨組副書記,市行政學院院長(兼),市群眾工作中心第一副主任(兼)。

據黑龍江省監委消息: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黑龍江分公司資深經理、總經理助理樑寶忠涉嫌嚴重職務違法,目前正接受監察調查。

樑寶忠簡歷

樑寶忠,男,漢族,1964年3月生,黑龍江湯原人,1984年7月參加工作,1997年3月加入中國共產黨,黑龍江省郵電職工大學郵電企業管理專業畢業,在職大專學歷,高級經濟師。

1981.09—1984.07 黑龍江省郵電學校載波電話專業學習

1984.07—1986.09 湯原縣郵電局技術員

1986.09—1989.07 黑龍江省郵電職工大學郵電企業管理專業學習

1989.07—1996.06 湯原縣郵電局股長

1996.06—1998.05 撫遠縣郵電局黨委書記、局長

1998.05—2000.02 佳木斯市數據局副局長(正科級)

2000.02—2002.10 富錦市電信局(通信分公司)黨委書記、總經理

2002.10—2003.07 佳木斯市電信分公司副總經理

2003.07—2006.05 佳木斯市電信分公司總經理

2006.05—2006.06 中國電信集團北方電信有限公司哈爾濱市分公司總經理

2006.06—2014.08 中共中國電信集團北方電信有限公司哈爾濱市分公司委員會書記、中國電信集團北方電信有限公司哈爾濱市分公司總經理

2014.08—2015.11 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黑龍江分公司資深經理兼哈爾濱電信分公司黨委書記、總經理

2015.11— 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黑龍江分公司資深經理、總經理助理

海南檢察機關依法對吉明江涉嫌受賄案提起公訴

日前,海南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原主任吉明江(正廳級)涉嫌受賄一案,經海南省人民檢察院交辦,由海南省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向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吉明江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海南省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起訴書指控:2002年至2017年,被告人吉明江利用擔任白沙黎族自治縣人民政府縣長、昌江黎族自治縣人民政府縣長、東方市人民政府市長、中共東方市委書記等職務的便利,在工程項目承攬、企業經營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吉林檢察機關依法對孟祥久涉嫌受賄、挪用公款、貪汙、國有公司、企業人員濫用職權案提起公訴

日前,吉林糧食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孟祥久(副廳級)涉嫌受賄、挪用公款、貪汙、國有公司、企業人員濫用職權一案,由長春市人民檢察院向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孟祥久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長春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孟祥久在擔任吉林省舒蘭市市委書記,吉林市人民政府市長助理,吉林省糧食局副局長,吉林糧食集團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騙取公款,數額巨大;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依法應當以受賄罪、挪用公款罪、貪汙罪、國有公司、企業人員濫用職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廣東檢察機關依法對陳吳涉嫌受賄案提起公訴

日前,廣東省湛江市委原常委、政法委原書記陳吳(副廳級)涉嫌受賄一案,經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東莞市人民檢察院向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陳吳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意見。東莞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吳於2002年11月起歷任湛江市麻章區委副書記、代區長、區長、區委書記,廉江市委書記;2008年8月起歷任湛江市市長助理,東海島經濟開發試驗區黨委書記、管委會主任,湛江經濟技術開發區黨委書記、管委會主任,湛江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其利用上述職務上的便利,於2003年至2013年期間為他人在工程項目承接等方面謀取利益,並於2003年至2018年期間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來源:人民網

編輯:欽柏

校對:馬駿馳

聲明:轉載請註明來源於《內蒙古日報》官方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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