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擊桂林街頭血案——精神病不是犯罪的保護傘

桂林 法律 刑法 政法 象山區檢察院 象山區檢察院 2017-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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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擊桂林街頭血案

直擊桂林街頭血案——精神病不是犯罪的保護傘

精神病不是犯罪的保護傘

近日,桂林市全州縣籍男子趙某某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依法逮捕;經桂林市象山區人民檢察院審查後,決定以故意傷害罪對其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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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凶過程血腥暴力:

2017年6月24日,趙某某提前在西門菜市購買了一把尖刀,竄至桂林市象山區寧遠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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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發時正值12時30許,人流量大。在靠西橋頭南面人行道上,趙某某持到捅向受害人彭某某,彭某某躲避及時未被其捅傷;

隨後趙某某繼續物色目標,在人行道中將受害人廖某某的腰部、肺部和手部捅至重傷二級;後趙某某竄至非機動車道上將受害人林某某的背部捅傷至輕傷二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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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發後,辦案民警對趙某某採取強制措施,其自認犯罪事實,但辯稱其有三年的吸毒史,停止吸食毒品後常會產生幻覺有人害他。

經鑑定:趙某某為精神活性物質所致精神病,案發時處於發病期,被鑑定人趙某某對本案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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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某某本想借由精神病發作的藉口逃避法律制裁,熟料到,疏而不漏的法網是“如來佛的五指山”。

法條鏈接:

《刑法》第十八條: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結果,經法定程序鑑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間隙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法律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鑑定人進行鑑定後,應當寫出鑑定結論,並且簽名。對人身傷害的醫學鑑定有爭論需要重新鑑定或者對精神病的醫學鑑定,由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鑑定人進行鑑定後,應當寫出鑑定結論,並且由鑑定人簽名,醫院加蓋公章。鑑定人故意作虛假鑑定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可鑑,精神分裂症患者犯罪,是否應當承擔法律責任,承擔多少法律責任,應視患者當時的精神狀態而定。故想以精神分裂症為由規避法律責任,是不可能的。

直擊桂林街頭血案——精神病不是犯罪的保護傘

作者:段儼玲

審核:萬玲紅

圖片:來源於網絡

編輯:蔣若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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