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精神病犯罪會不會坐牢?'

精神病 刑法 法律 晉州普法 2019-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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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要看具體情況,罪犯是間歇性精神病,還是完全精神病。

相關法律規定:

《刑法》對於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主體,除了有年齡上的限制之外,還規定了一些其他的特殊情況,根據《刑法》第十八條的規定,精神病人是否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如何承擔刑事責任一般分為三種情況。

(1)完全喪失了辨認能力的精神病人;

(2)間歇性的喪失辨認能力的精神病人;

(3)還沒有完全喪失辨認或者其還有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

精神病司法鑑定,結果經過鑑定鑑定人在實施危害行為的過程中如果確實患有精神疾病的話,因為其患有嚴重的精神活動障礙, 結果導致其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那麼這種行為屬於無刑事責任能力,不會構成犯罪。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對於完全喪失辨認能力的精神病人,即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如果其實施了違反刑法規定的危害行為,造成了較為嚴重的危害結果,其可以不負刑事責任。因為這是精神病人的危害行為,他的危害行為缺乏了構成犯罪的主觀要件,精神病人是不具有辨別是非和判斷善惡以及對自己行為的控制能力,所以他所造成的行為就談不上故意或過失,在主觀上是沒有罪過的。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於精神病人的醫學鑑定需要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鑑定人在進行鑑定之後,應該寫出鑑定的結論並且要由鑑定人簽名,加蓋醫院公章。而且法律有明文規定,如果鑑定人在鑑定的過程中存在故意作虛假鑑定的,就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對於經法定程序鑑定確定其屬於完全不能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那麼就不需要其承擔刑事責任的,但是刑法規定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他的監護人對精神病人進行嚴加的看管和醫療,如果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由政府進行強制治療。

對於患有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犯罪的時候,可以依照刑法的規定,如果他是在頭腦清醒的時候犯罪的話,那麼他就要應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對於尚且沒有完全喪失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時候,可以根據法律的規定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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