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鬼吹燈》懸案未了 原作者被起點中文網控告侵權

在新興知識產權領域,網文是熱門的IP。為了 《鬼吹燈》系列作品的續寫問題,網文第一站———起點中文網所屬的上海玄霆娛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幾番將 《鬼吹燈》 的原作者張牧野 (天下霸唱) 告上法庭。

同人設定是否受法律保護

2007年,張牧野將 《鬼吹燈》 原著二部八卷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全部轉讓給起點中文所屬的玄霆公司,並許可後者進行再創作和開發外圍產品。憑藉起點中文網的影響力和版權運營,《鬼吹燈》 成為國內著名的盜墓玄幻題材作品。

2009年,經張牧野許可,北京新華先鋒出版科技公司委託御定六壬(劉婭) 創作了 《鬼吹燈之聖泉尋蹤》等五本小說。後來,張牧野又創作了《摸金校尉之九幽將軍》。這六本書(下文稱“後六本”) 由新華先鋒授權群言出版社出版發行。

《鬼吹燈》 系列續作的相關權利歸屬他人,這是玄霆公司所不樂見的。為此,玄霆公司選擇將張牧野以及新華先鋒訴至浦東新區人民法院。

誠然,“後六本”的故事情節與《鬼吹燈》 原著是獨立的。但書中保留了 《鬼吹燈》 系列的主要人物:胡八一 (《摸金校尉》 中稱為胡爺)、王胖子、Shirley楊 (《摸金校尉》 中稱為雪梨楊、大金牙)。描述的盜墓規矩也相同:盜墓者佩戴摸金符、盜墓過程中運用十六字陰陽風水祕術、尋龍訣和分金定穴之術進行盜墓,遵循雞鳴燈滅不摸金、合則生、分則死的禁忌規矩;盜墓者把殭屍稱為“粽子”,並可使用黑驢蹄子對付“粽子”。

在動漫遊戲文化圈,連貫的人物形象與世界觀被稱為作品設定。延用原著設定,是“同人創作”的重要特徵。問題是,這樣的設定能夠適用著作權法的調整範圍嗎?

《鬼吹燈》衍生利益有多大

著作權爭奪的背後更多的是商業開發考量。2015年12月,萬達公司經玄霆公司授權根據 《鬼吹燈》 第二部改編的電影 《鬼吹燈之尋龍訣》 (下稱 《尋龍訣》) 在全國上映。玄霆公司申請到了訴前行為保全,禁止卓越—亞馬遜網站使用“電影 《鬼吹燈之尋龍訣》 原著小說”字樣來銷售“後六本”中的 《摸金校尉》。

玄霆公司認為,卓越公司與其有競爭關係,使用“尋龍訣原著”字樣的行為易使相關公眾誤認 《摸金校尉之九幽將軍》為《尋龍訣》原著小說或者與之有關係,攀附《尋龍訣》《鬼吹燈》知名度的主觀故意明顯,構成不正當競爭。若不立即採取臨時禁令,將會對《鬼吹燈》市場價值造成損害,且無法用事後的經濟賠償彌補。

法律界指出,著作權商品化訴求凸顯,是新近知識產權領域案件的特點之一。隨著文化產業快速發展,基於著作權開發的衍生產品極大豐富,這種商品化的權利蘊含著巨大的商業價值。

《鬼吹燈》 衍生的價值鏈,遠不止小說與一部電影。

2015年起,張牧野將 《摸金校尉》一書完整著作權等權利授予天下九九。後者授權易科成志公司開發、運營《摸金校尉》 同名手機遊戲。隨後,易科成志又授權千禧之星公司設計、開發摸金符飾品———銀款售價1680元,金款售價3880元。

此外,北京愛奇藝科技有限公司聯合張牧野推出了 《鬼吹燈之牧野詭事》 網絡季播劇。愛奇藝在劇中配以“沒有牧野詭事就沒有鬼吹燈”及“最正宗的鬼吹燈系列”宣傳語。

為了上述商業開發事宜,玄霆公司兩次將張牧野和相關方告上法庭。

怎樣才是適度的保護

對於玄霆公司而言,“後六本”積患已久。在最近一次訴訟的訴請中,玄霆公司步步為營,而怎樣在權利保護和鼓勵創作自由之間做出合理的判決,需要考驗知識產權領域的司法實踐。

玄霆公司方面主張,《鬼吹燈》原著人物名稱、形象、關係、盜墓需遵循的禁忌及規矩方法等是小說的主要框架內容,屬於作品表達範疇,應受著作權法保護。而如果不能適用著作權法,則尋求判決張牧野及相關方違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即:應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

而張牧野和相關方面辯稱,人物形象、盜墓規矩和禁忌手法與小說情節不是一回事,屬於思想範疇,不受著作權法保護。“後六本”不是改編來的作品,也不是續作,而是完全創作的類似題材的新作品。即便利用原著要素進行再創作的行為歸著作權範疇,也更接近於著作人身權,而不能適用其他財產權利。

在中國的動漫遊戲文化圈、網文圈子,延用相同設定的同人創作作品方興未艾。而涉及同人作品的司法判例是十分鮮見的。因此,對著作財產權的保護和對創作自由的適度保護,是釐清《鬼吹燈》 一案需要兼顧的兩個因素。(記者沈竹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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