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5日下午,桂林市秀峰區人民法院對灌陽縣公安局原主任科員謝敏傑單位行賄罪一案進行宣判。法院判決謝敏傑犯單位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3個月並罰金100萬元,其負責的兩家公司被判決犯單位行賄罪,判處各罰金100萬元。謝敏傑當庭表示服從一審判決,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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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主任科員忙於經商
今年47歲的謝敏傑,灌陽縣人,曾任灌陽縣公安局主任科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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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4日,廣西紀檢監察網發佈消息,灌陽縣公安局主任科員謝敏傑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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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30日,據桂林市紀委監委消息,經查,謝敏傑違反組織紀律,違反廉潔紀律,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為單位謀取不正當利益,送給他人財物,涉嫌單位行賄罪。決定給予謝敏傑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所涉款物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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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知情人介紹,謝敏傑曾是一名商人,養過豬,在龍勝搞過水電站開發。後來搖身一變,以副科級的身份調到灌陽縣公安局工作,後來任灌陽縣公安局主任科員。
熟悉他的人都知道,謝敏傑有著警察的身份,但大多數時間忙於經商。
富傑公司和富興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謝敏傑的妻子石某,但兩家公司的投資管理都由謝敏傑負責。謝敏傑所負責的公司,在灌陽縣開發了江東新區項目、灌陽縣創業大廈基礎工程項目和風電場項目等多個項目。
謝敏傑負責的富興公司開發的紅豆杉國際大酒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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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行賄658萬餘元
公訴機關指控,謝敏傑與石某系夫妻關係,富傑公司與富興公司的經營活動均由謝敏傑負責。謝敏傑在公司經營過程中,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多次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658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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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2016年2月,為謀求時任灌陽縣江東新區開發建設領導小組總指揮範某的關照,謝敏傑先後送給範某錢財共計87.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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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下半年至2016年底,謝敏傑先後送給時任灌陽縣政協主席蔣某金條3根共值85.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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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為獲得貸款審批及監管便利,謝敏傑給時任桂林銀行靈川支行行長劉某送了6萬元,給時任農業發展銀行桂林分行行長範某送了86萬元錢物,給時任農業發展銀行全州支行蔣某送了14萬元。後蔣某為逃避組織調查,將該14萬元退還給謝敏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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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敏傑送錢最大的一筆,是為謀求時任自治區發改委副主任、能源局局長李某的關照及獲批更多風電建設容量,於2017年~2018年間,送給李某金條12根、犀牛角製品1個,共計價值379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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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單位行賄罪獲刑
對於檢察機關的指控,富傑公司、富興公司及被告人謝敏傑無異議,並當庭表示認罪。
為什麼要給官員送錢?謝敏傑稱因為公司要投資發展,離不開分管官員的大力支持和關照,公司貸款也離不開銀行領導的關照。如果不送錢,事情就沒那麼好辦。
5月15日下午,秀峰區法院判決謝敏傑犯單位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並罰金100萬元,其負責的兩家公司被判決犯單位行賄罪,判處各罰金100萬元。
謝敏傑當庭表示服從一審判決,不上訴。
| 來源:廣西法治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