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女子花4.5萬串通騙取購房資格,失敗後還起訴了

限購令下買房難,有人動起了歪腦筋。一名王姓女士就曾試圖通過虛假申報個人所得稅的方式,來騙取在廣州的購房資格。她花了4.5萬元託人“運作”,不料還是因為資格不符被卡,一氣之下,王女士訴至法院要求返還“運作費”。

近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結這起惡意串通來騙取購房資格的案件並作出處罰決定,對受託人收取的4.5萬元服務費予以收繳,上繳國庫。

記者獲悉,王女士之所以動起了“歪腦筋”,是因為想以女兒露露的名義在廣州中心城區購置房產。但露露並非國家法定的納稅義務人,也從未在廣州地區實際繳納個人所得稅。

廣州女子花4.5萬串通騙取購房資格,失敗後還起訴了

於是,王女士和張發財相互串通——由王女士向張發財支付4.5萬元委託報酬,張發財則幫助露露辦理廣州市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以獲得購房資格,並由露露與相關主體簽訂了房屋認購書及完成網籤。

這時,王女士發現,女兒露露雖然拿著張發財提供的材料完成了網籤、按揭等環節,但仍不能辦理房屋買賣合同備案登記手續。憤怒之下,她便把張發財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返還委託報酬。

一審法院判決,張發財歸還王女士4.5萬元,駁回王女士的其他訴訟請求。張發財不服,向廣州中院提起上訴。廣州中院判決,撤銷一審判決,駁回被上訴人王女士全部訴訟請求,並另行作出民事決定書,對4.5萬予以收繳。

這是為什麼呢?

記者瞭解得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六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在合同雙方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情形下,當事人無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要求予以返還。

故為引導王女士誠信行使民事權利,法院另行作出民事決定書,對張發財所取得的報酬款4.5萬元予以收繳。

那麼,雙方之間的委託合同關係還有效嗎?

據悉,廣州市買賣商品房的限購政策中對非廣州戶籍人士的購房資格進行了規定,即非廣州戶籍人士在廣州中心九區購房(增城、從化除外)需繳納社會保險或個人所得稅證明連續5年以上,連續5年以上指社會保險或個人所得稅根據網籤時間往上推算連續5年,不能斷繳,補繳不予認定。

王女士的女兒露露既不負有向稅務機關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義務,事實上也從未於2014年至2016年期間在廣州地區內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而王女士和張發財在明知上述事實的情況下,仍意圖通過補做銀行流水等不法途徑獲得虛假的完稅證明,從而騙取相應購房資格。

法官提醒,這種行為不僅違反了稅收法律的相關規定,且為私利相互串通、擾亂國家稅收秩序及房地產市場秩序,王女士更通過不當獲得的完稅證明與開發商簽訂房屋認購書、完成網籤手續,客觀上侵佔了社會資源,損害了國家及社會公眾的利益。

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五)項的規定,雙方之間的委託合同關係應歸於無效。

【記者】陳伊純

【校對】藍淑茹

【通訊員】華章瑋

【作者】 陳伊純

【來源】 南方報業傳媒集團南方+客戶端 南方號~自營號~日報時政部自營號~南方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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