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廣州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廣州市國資委原副主任孫雅娟受賄案,日前,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孫雅娟通過高價賣房,以及通過其實際控制的公司在既不出資又不參與經營的情況下以合作經營加油站的名義收取某國企廣東分公司支付的利益分配,共計人民幣1517萬餘元。以受賄罪對孫雅娟判處有期徒刑9年,並處罰金100萬元,對其退交的受賄贓款1517萬餘元判決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共計受賄人民幣1517萬餘元
孫雅娟,女,1970年10月出生,出生地黑龍江省哈爾濱市,文化程度研究生,2016年3月至案發前任廣州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廣州市國資委”)副主任、黨委委員。
檢察機關指控:2007年至2017年3月期間,被告人孫雅娟利用先後擔任廣州市國資委綜合法規處副處長、處長等職務的職務便利,同案人李永森(另案處理)利用擔任廣州市東建實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建公司”)總經理、董事長的職務便利,兩人合謀共同受賄;先後收受廣州市匯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匯某公司”)馬某、趙某給予的錢款人民幣345.6萬元以及某國企廣東分公司給予的錢款人民幣1171萬餘元,共計人民幣1517萬餘元。
"由廣州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廣州市國資委原副主任孫雅娟受賄案,日前,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孫雅娟通過高價賣房,以及通過其實際控制的公司在既不出資又不參與經營的情況下以合作經營加油站的名義收取某國企廣東分公司支付的利益分配,共計人民幣1517萬餘元。以受賄罪對孫雅娟判處有期徒刑9年,並處罰金100萬元,對其退交的受賄贓款1517萬餘元判決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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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至2008年間,孫雅娟利用擔任廣州市國資委綜合法規處副處長的職務便利,夥同同案人李永森利用東建公司總經理的職務便利,共同為匯某公司解決投標糾紛、執行入場經營管理新匯某皮具城項目提供幫助,李永森要求匯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馬某、股東趙某以高價接手孫雅娟三套房產的方式,由孫雅娟收受匯某公司給予的錢款共人民幣345.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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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指控:2007年至2017年3月期間,被告人孫雅娟利用先後擔任廣州市國資委綜合法規處副處長、處長等職務的職務便利,同案人李永森(另案處理)利用擔任廣州市東建實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建公司”)總經理、董事長的職務便利,兩人合謀共同受賄;先後收受廣州市匯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匯某公司”)馬某、趙某給予的錢款人民幣345.6萬元以及某國企廣東分公司給予的錢款人民幣1171萬餘元,共計人民幣1517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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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出資不經營坐收1100多萬
2010年5月至2017年3月期間,孫雅娟利用擔任廣州市國資委綜合法規處處長的職務便利,夥同同案人李永森利用擔任東建公司董事長的職務便利,在處理東建公司大明地塊項目過程中,向合作經營單位某國企廣東分公司索取賄賂。
通過孫雅娟實際控制的廣州天亙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亙公司”),在既不出資又不參與經營的情況下,以與東建公司、某國企廣東分公司合作經營海印加油站的名義,收取某國企廣東分公司支付的利益分配。
在上述期間,孫雅娟通過天亙公司收取某國企廣東分公司支付的利益分配共計人民幣1270萬餘元,扣除天亙公司繳納各種稅費人民幣99.077602萬元,實際違法所得為人民幣1171萬餘元。
"由廣州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廣州市國資委原副主任孫雅娟受賄案,日前,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孫雅娟通過高價賣房,以及通過其實際控制的公司在既不出資又不參與經營的情況下以合作經營加油站的名義收取某國企廣東分公司支付的利益分配,共計人民幣1517萬餘元。以受賄罪對孫雅娟判處有期徒刑9年,並處罰金100萬元,對其退交的受賄贓款1517萬餘元判決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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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述期間,孫雅娟通過天亙公司收取某國企廣東分公司支付的利益分配共計人民幣1270萬餘元,扣除天亙公司繳納各種稅費人民幣99.077602萬元,實際違法所得為人民幣1171萬餘元。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孫雅娟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夥同其他國家工作人員,共同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孫雅娟的行為構成索賄,依法應從重處罰。
孫雅娟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歸案後積極退繳全部受賄贓款,自願認罪認罰,具有悔罪表現,依法可以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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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協與市檢察院聯合召開“營造法治化營商環境”座談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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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羊城晚報
主編:韓丹茜
編輯:胡霜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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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羊城晚報
主編:韓丹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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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雅娟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歸案後積極退繳全部受賄贓款,自願認罪認罰,具有悔罪表現,依法可以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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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羊城晚報
主編:韓丹茜
編輯:胡霜月
"由廣州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廣州市國資委原副主任孫雅娟受賄案,日前,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孫雅娟通過高價賣房,以及通過其實際控制的公司在既不出資又不參與經營的情況下以合作經營加油站的名義收取某國企廣東分公司支付的利益分配,共計人民幣1517萬餘元。以受賄罪對孫雅娟判處有期徒刑9年,並處罰金100萬元,對其退交的受賄贓款1517萬餘元判決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共計受賄人民幣1517萬餘元
孫雅娟,女,1970年10月出生,出生地黑龍江省哈爾濱市,文化程度研究生,2016年3月至案發前任廣州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廣州市國資委”)副主任、黨委委員。
檢察機關指控:2007年至2017年3月期間,被告人孫雅娟利用先後擔任廣州市國資委綜合法規處副處長、處長等職務的職務便利,同案人李永森(另案處理)利用擔任廣州市東建實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建公司”)總經理、董事長的職務便利,兩人合謀共同受賄;先後收受廣州市匯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匯某公司”)馬某、趙某給予的錢款人民幣345.6萬元以及某國企廣東分公司給予的錢款人民幣1171萬餘元,共計人民幣1517萬餘元。
以每平7800元買進三套房後
以1.5萬每平的高價給求辦事的老闆
2007年至2008年間,孫雅娟利用擔任廣州市國資委綜合法規處副處長的職務便利,夥同同案人李永森利用東建公司總經理的職務便利,共同為匯某公司解決投標糾紛、執行入場經營管理新匯某皮具城項目提供幫助,李永森要求匯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馬某、股東趙某以高價接手孫雅娟三套房產的方式,由孫雅娟收受匯某公司給予的錢款共人民幣345.6萬元。
不出資不經營坐收1100多萬
2010年5月至2017年3月期間,孫雅娟利用擔任廣州市國資委綜合法規處處長的職務便利,夥同同案人李永森利用擔任東建公司董事長的職務便利,在處理東建公司大明地塊項目過程中,向合作經營單位某國企廣東分公司索取賄賂。
通過孫雅娟實際控制的廣州天亙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亙公司”),在既不出資又不參與經營的情況下,以與東建公司、某國企廣東分公司合作經營海印加油站的名義,收取某國企廣東分公司支付的利益分配。
在上述期間,孫雅娟通過天亙公司收取某國企廣東分公司支付的利益分配共計人民幣1270萬餘元,扣除天亙公司繳納各種稅費人民幣99.077602萬元,實際違法所得為人民幣1171萬餘元。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孫雅娟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夥同其他國家工作人員,共同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孫雅娟的行為構成索賄,依法應從重處罰。
孫雅娟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歸案後積極退繳全部受賄贓款,自願認罪認罰,具有悔罪表現,依法可以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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