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代言廣告虛假“滿天飛” 是納入徵信 是高價理賠 是全面封殺

廣告設計 法律 食品安全 三鹿集團 瓜子 信用管理領航者 2018-12-07

11月15日,針對瓜子二手車“創辦一年,銷量就已遙遙領先”的廣告宣傳,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分局認定其構成虛假宣傳,對其罰款1250萬元,引發廣泛關注。

國家企業信用信息系統信息顯示,瓜子二手車因廣告語缺乏事實依據被罰。 具體而言,日前,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向“瓜子二手車”的經營主體——金瓜子科技發展(北京)有限公司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其二手車廣告宣傳中使用的“創辦一年、成交量就已遙遙領先”的廣告語缺乏事實依據,與實際情況不符, 違反了我國《廣告法》第四條、第二十八條規定,罰款1250萬元。

此事一出,不僅將瓜子二手車的代言人孫紅雷推上輿論風口浪尖,也再次引發了大家對於明星代言虛假廣告的熱議。


明星代言廣告虛假“滿天飛” 是納入徵信 是高價理賠 是全面封殺


長期以來,氾濫的虛假廣告讓百姓深受其害。據有關數據統計,由於虛假醫療廣告誤導等原因,我國每年大約有幾百萬人用錯藥,這其中,明星推波助瀾的因素不容忽視。而不僅是醫療領域,食品、保健品、日化和互聯網金融等各個領域,都成為明星代言虛假廣告的重災區。

2004年,劉曉慶因代言名為番茄膠囊的保健品,被告上法庭;唐國強、解小東因參演不孕不育醫院廣告片引發了明星誠信危機。

2006年,濮存昕因為代言“蓋中蓋口服液”虛假廣告被消費者告上法庭。

2008年,震動海內外的“三聚氰胺事件”,三鹿慧幼嬰幼兒奶粉那條後來引發了群情激憤的廣告中,鄧婕不厭其煩地向觀眾推薦“選奶粉我很挑剔,專業生產,品質保證,名牌產品,讓人放心,還實惠。三鹿慧幼嬰幼兒奶粉,我信賴!”這種現身說法式的代言,讓鄧婕成為眾矢之的。不僅鄧婕,“三鹿奶粉事件”中,劉翔、易建聯、郭晶晶、王楠、劉國樑等運動員和教練員均因曾代言過含有三聚氰胺成分的乳製品而受到“集體牽連”。

2009年11月1日,中國廣告協會的通報顯示,演員侯耀華共代言了包括保健食品、藥品、醫療器械等10個虛假產品廣告。

2014年,姚明因代言涉嫌虛假宣傳的湯臣倍健魚油軟膠囊廣告被告上法庭。

中國商聯會媒體購物專業委員會發布的違法廣告監測顯示,在被曝光的18則涉嫌違法違規的廣告中,出現了趙忠祥、王剛、湯加麗等名人。

在“毒膠囊”事件中,先後給修正藥業一家藥企代言的明星就達8位之多,涉及明星包括孫紅雷、張豐毅、陳建斌、林永健、範明、陳小藝、何琳、林妙可等人。

除此之外,代言兒童感冒藥優卡丹的宋丹丹、代言江中猴菇餅乾的徐靜蕾、代言“初元”營養液的張國立、代言愛尚土豆的李敏鎬、代言“愛碧麗”膠原蛋白的林志穎、代言霸王洗髮水的成龍,以及代言佳潔士牙膏的小S……都曾因所代言的產品質量問題或產品效果不符合廣告宣傳,而遭到質疑和指責。明星代言,早已成為虛假廣告的一大頑疾。

廣告代言不僅是一種商業活動,更是一種法律行為,明星如果“假戲真做”,一味誇大其詞,誤導公眾,就不僅是缺德,更是違法。


明星代言廣告虛假“滿天飛” 是納入徵信 是高價理賠 是全面封殺


2008年的三鹿事件,催生了2009年新的《食品安全法》誕生,其規定“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食品,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新的《食品安全法》給明星代言食品廣告戴上了緊箍咒。

2015年修訂的《廣告法》也對廣告代言的法律責任做出了新的規定。《廣告法》第38條規定:“廣告代言人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應當依據事實,符合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並不得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作推薦、證明。”第56條規定,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其廣告代言人“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 ”。第62條規定,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

按照新的《廣告法》,明星代言虛假廣告將負連帶責任,其違法所得將被沒收,還將嚴重罰款。儘管如此,仍未阻止明星代言虛假廣告的繼續氾濫。

不斷髮生的明星代言虛假廣告事件證明,每一個違法行為氾濫的背後,都站著一個違法失職的監管者,以及縱容違法侵權行為發生的經營者等實質推動者。面對無數的虛假宣傳廣告,我們除了譴責,更要深問的是:相關監管部門的監督在哪裡?畢竟,一個市場,只有相關經營者、消費者、監管者等各司其職,各歸其位,遵紀守法,不缺位,不越位,才可能是健康的。

此外,站在消費大眾的角度,受明星代言影響而購買產品的大有人在,他們往往就是基於對某一明星的喜愛和信任,而選擇購買由其代言的產品。而目前的操作模式,也主要是明星以其被公眾熟知且信任的形象,出現在海報、電視廣告中,及發佈會現場;明星本身並不直接用數據、效果來證明商品的質量,而是以其公信力表示相信某品牌,為商品質量背書。

然而,明星代言虛假廣告事件的不斷出現,讓這種“信任消費”在現實中也是屢屢遭受創傷。客觀而言,這與代言明星本身並無直接關聯。但明星代言的效益非同凡響,作為公眾人物,就必須為自己的“代言”負起責任。始從先前曝光的保健食品虛假廣告可以得知,很多明星在事後迴應稱,根本就沒有食用過自己所代言的保健食品,這就是一種對消費者不負責任的表現。

明星代言,本質上屬於商業活動,考慮經濟利益無可厚非。但並不能因此而無視自身的社會責任和公眾的信任。根據新廣告法規定,廣告代言人不得為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做代言。誠然,要求廣告代言人必須先行體驗,可以提高其責任意識,符合廣告真實性原則的要求,還有利於規範虛假宣傳問題,這條底線任何明星也不能僭越。

明星代言,關乎到消費大眾的購買導向,尤其在食品、藥品、保健品等關係消費者健康問題的產品,明星代言更應恪守“以身試藥”的基本原則,不越道德底線。在沒有深入瞭解產品情況,沒有斟酌代言廣告詞之前,絕不輕易代言。否則,於人於己,都是極其不負責任的態度。

因此,明星在選擇廣告代言時,必須多一份責任意識,多一點誠信意識。因為廣告代言本身,不僅是對產品的宣傳,更是對自己形象的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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