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察|廣發證券前保代突擊入股IPO企業 非法獲利4000餘萬元被判刑

和訊股票(微信號:istocknews)消息 近日,裁判文書網公佈了一則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二審刑事裁定書。隨著案件的判決,券商投行業務的灰色地帶亦遭到了曝光。

洞察|廣發證券前保代突擊入股IPO企業 非法獲利4000餘萬元被判刑

該案的主角為時任廣發證券投資銀行部總經理的鈕華明、保薦代表人張晉陽以及項目組成員陳德兵。上述三人在東方國信(300166)擬上市、增資擴股的關鍵階段,低價突擊入股,將自身利益與擬上市公司利益進行捆綁,以交易形式非法收受東方國信給予的巨大股權利益,合計獲利4060餘萬元。這3人因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而被判處有期徒刑。

2009年,時任廣發證券投資銀行部總經理的鈕華明及副總經理劉某2接受東方國信實際控制人管某某、霍某某的上市諮詢,後廣發證券承攬東方國信IPO項目。2009年10月至2010年11月,廣發證券指派投行部的被告人張晉陽、陳德兵等人組成項目組進入東方國信開展IPO項目。

其中,張晉陽作為保薦代表人,全面負責東方國信IPO項目的材料撰寫等工作,並在保薦代表人或輔導人員處簽名;鈕華明代表廣發證券與東方國信簽訂《輔導協議》、《承銷暨保薦協議》等,參與東方國信IPO項目的立項會、內核會並行使投票權,且在相關材料的保薦業務部門負責人或輔導機構負責人處簽名;陳德兵主要負責東方國信IPO項目招股說明書中非財務部分的撰寫等。

其間,2009年9、10月,劉某2利用東方國信客觀的增資需求與該公司董事長管某某商議入股東方國信,並要求該公司如不能上市則按原價回購股份。管某某為確保公司順利上市和利益捆綁,同意增資擴股200萬股。後經劉某2分配,張晉陽、鈕華明、陳德兵在履職過程中,利用職務便利及所獲取的信息優勢,在東方國信擬上市期間增資擴股的關鍵階段低價投資入股。其中,張晉陽於2009年10月出資人民幣100萬元(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購入25萬股;陳德兵通過周某2、鄭某夫婦籌資60萬元於2009年11月購入15萬股;鈕華明於2009年12月出資100萬元購入25萬股。其餘股份由劉某2及趙某、成某等人出資購入。上述200萬股由劉某2安排王某3、金某代持。2010年2月,王某3名下股份轉讓給毛某某代持。

2009年10月,張晉陽在盡職調查及辦理東方國信增資擴股200萬股期間,發現東方國信需要資金補繳管某某、霍某某的個人所得稅及剝離虧損企業。經張晉陽建議,東方國信決定以9元/股的價格再次增資擴股80萬股,並同意由張晉陽尋找入股對象。張晉陽安排自己及王某1等人投資入股,並安排王某1妻子張2代持股份。其中,王某1出資315萬元購入35萬股,李飛出資270萬元購入30萬股,尹某某出資80萬元購入8萬股,張晉陽出資55萬元購入7萬股。

2009年10月29日、11月19日,東方國信召開第一屆董事會第九次會議、第一屆第四次股東大會,同意增加新股東王某3、金某、張2,三人以貨幣形式出資,按3.68元/股認購公司增發的普通股105萬股、95萬股、80萬股。2009年11月17日、18日,東方國信收到王某3、金某、張2註冊資本金280萬元,溢價部分(資本公積金)750.4萬元。另張晉陽以現金形式將張2的425.6萬元陸續交到東方國信用於繳納管某某、霍某某的個人所得稅及剝離虧損企業。

2011年1月,東方國信首次公開發行A股通用股票,發行價格為55.36元/股。2013年及其後,張晉陽、鈕華明、陳德兵以毛某某、金某、張2名義代持的股票解禁後由王某3丈夫陳某1、王某1等人操作拋售,張晉陽合計獲取收益2,400餘萬元、鈕華明獲取收益1,200餘萬元、陳德兵從中獲取收益460萬元。

另經查明,2012年7月至2014年1月,張晉陽利用負責東方國信持續督導工作的職務便利,提供各類發票、以東方國信員工馬某某的名義報銷,收受東方國信給予的好處費共計20餘萬元。

2016年12月2日,張晉陽被民警抓獲,到案後主動交代了公安機關尚未掌握的上述基本事實。2017年1月12日、16日,鈕華明、陳德兵接民警電話通知後主動投案,如實交代了上述基本事實。

在偵查期間,公安機關凍結鈕華明銀行賬戶約1217.27萬元,凍結陳德兵轉入鄭某銀行賬戶460萬元;在法院審理期間,張晉陽在親屬的幫助下退出400萬元。

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晉陽、鈕華明、陳德兵的行為均已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張晉陽自首且退出部分違法所得,鈕華明、陳德兵均自首,且違法所得已全部被凍結,依法均可以對3名被告人減輕處罰。

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分別判處張晉陽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判處鈕華明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緩刑二年三個月;判處陳德兵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緩刑一年九個月;凍結在案的12,172,734.22元、4,600,000元及張晉陽退出的4,000,000元均應予沒收,繼續向張晉陽追繳違法所得。

對於上述判決,3人均表示其行為不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因此原審被告人張晉陽、鈕華明不服,提出上訴,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進行了二審。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上訴人張晉陽、鈕華明以及原審被告人陳德兵身為廣發證劵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張晉陽具有自首情節且退出部分違法所得,鈕華明、陳德兵均具有自首情節,且違法所得已全部被凍結,依法可對三人減輕處罰。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的意見正確,應予支持。原判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且訴訟程序合法。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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