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三學生被鎖教學樓從二樓跳下致傷殘 學校擔責20%

廣東 江門 高考 法律 秦明生死語者 中國經濟網 2019-06-21

來源:金羊網

法院判學校擔責20%,學生自擔責任80%

金羊網訊 記者董柳、黃麗娜報道:廣東省江門市一名高三學生林某某所在的學校被選為高考考場,為了騰空教室做考場,他收拾學習用品後“過了點”,導致被鎖在了教學樓裡,為了出去,他從二樓平臺躍下發生事故,後被鑑定為十級傷殘。對此,林某某起訴所在的學校違反安全保障義務,江門市中院近期二審判決林某某對自身的損失承擔80%的責任,學校承擔20%的責任。

林某某原是江門市開平開某中學高三級學生,因林某某所在班級的教學樓被選為高考考場,高三學生需要收拾學習用品為考場清場,2017年6月1日中午12時47分左右,當林某某將學習用品搬到樓下準備離開時發現教學樓通道鐵閘已經上鎖。12時57分左右,林某某翻過二樓圍欄,從二樓平臺躍下,在落地時發生事故。事故發生後,林某某電話聯繫其父親,再由其父親聯繫班主任將林某某送院治療,為此花去醫療費共計38694.72元。後林某某委託廣東一家法醫臨床司法鑑定所對其傷殘程度進行鑑定,該鑑定所鑑定林某某的傷殘程度屬十級傷殘,林某某為此花去了司法鑑定費2000元。

法院還查明,開某中學教學樓門禁時間為:早上6時開門,中午12時30分關門,下午1時30分開門,晚上10時40分關門。

廣東省開平市法院一審認為,林某某在案發時已滿十八週歲,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完全能夠判斷出從二樓平臺躍下的危險性和後果,而且林某某受傷後通過手機聯繫其父親再由父親聯繫班主任,證明其被困教學樓時有渠道聯繫上班主任開門安全離開,從而避免事故的發生,因此,本次事故應由林某某負主要責任。而作為學校,按照一般常識,其在鎖門時應當清場,這是作為管理者應當達到的通常的程度。因此,一審法院認為開某中學要承擔20%的責任。

經一審法院核實,林某某的各項損失,包括醫療費、後續醫療費、伙食補助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鑑定費等合計139663.32元。因此,林某某對損害結果承擔80%的責任即111730.66元;開某中學對損害結果承擔20%的責任即27932.66元。

林某某不服一審判決上訴。江門市中院二審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法律適用正確,二審法院予以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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