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州市民買婚房時得知是“凶宅” 經調解撤銷買賣合同

購房 法律 法制 社會 齊魯網 2017-05-05

齊魯網濰坊5月3日訊(青州臺張娜 陳志鍇)家住青州邵莊鎮的李某,最近為了給兒子結婚購買婚房,真是跑斷了腿,操碎了心,位置、戶型、價格都要再三比較,終於選中了一處離鎮區學校不遠的學區房,但是李某卻漏掉了一些“關鍵”信息,就是這處讓他滿意的不得了的房子,成了他的噩夢。

李某相中的這處房子上學就醫、購物交通都非常方便,最重要的是佈局合理,價格實惠,做為兒子的婚房再合適不過了,家裡人也對這處房子讚不絕口。於是李某與賣主張某順利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並支付了定金,在辦理房屋過戶手續時,李某聽說該房屋發生過非正常死亡事件,後經多方打聽,初步核實了該信息。李某稱,自己要使用該房屋作為婚房,而如今卻成為“凶宅”,十分不吉利,無論如何這房子是要不得了,於是找到張某要求退房。

賣主張某辯稱,李某在購房時沒有對房屋提出特別要求,也沒有主動詢問房屋的歷史情況,該房屋確有過高墜事件,但發生在室外,所以房子不屬於“凶宅”範疇,就算是作為婚房也並不會有影響。而且其出售給李某的房屋手續齊全,也沒有質量問題,且已經簽訂了買賣合同,故不同意李某的要求。兩人爭執不休、各不相讓,無奈之下李某隻好協同張某來到青州市邵莊司法所申請調解,要求撤銷房屋買賣合同,並要求張某賠償相應損失。

青州邵莊司法所所長劉中華在瞭解情況後,從法律、情理、民俗等角度分別對雙方展開了耐心細緻的調解。雖然涉案房屋發生的高墜事件不影響房屋的實際使用價值,但會嚴重影響購房人的購房意願,屬於與定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張某有向李某說明涉案房屋發生高墜事件的義務,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守誠實信用原則,因此在這個案件中,張某沒有向李某說明該事實違反了民事活動中誠實信用原則。屬於民事欺詐行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根據我國合同法第54條規定,雙方所簽訂的合同為可撤銷合同,李某可以主張所購買的房屋因為凶宅造成的經濟價值減損。

最後,雙方達成調解協議,撤銷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並由張某向李某返還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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