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預售許可證 開發商不得向購房者收取任何費用'

購房 銀行 法律 跳槽那些事兒 寧波 寧波日報 2019-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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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 周科娜 通訊員 廖鑫) “存抵金”、認籌金、定金、預訂款、驗資款……當前,寧波樓市上各大樓盤開盤前,購房者得交一堆名目各異的錢。這些錢,或者由開發商收取,或者是開發商通過第三方收取,有的能退、有的不能退,基本上是開發商說了算,讓購房者很是頭暈。昨天,市住建局出臺《關於進一步規範商品房銷售行為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其中對開發商或第三方收取的各種名目的錢,特別作了嚴格規範。

《通知》明確,未取得預售許可證的商品房項目,房地產開發企業或者其指定的第三方不得向購房意向人收取認籌金、定金、預訂款、茶水費、信息服務費等任何費用。

商品房項目對外銷售前,購房意向人可以在房地產開發企業登記購房意向,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向已登記的購房意向人核實購房能力,但不得違反通知上述規定。

該《通知》明確,在取得預售許可證後,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向購房人收取預訂款。

第一種情況是,向購房意向人收取預訂款的,應書面約定預訂條件、預訂款額度、預訂款退還等有關事項。其中明確,預訂款額度不得超過意向購買房屋以商業按揭貸款方式支付房款所需的首付款額度。書面約定中,應明確預訂款與定金的區別,以及預訂款的退款條件。

第二種情況是,以在銀行凍結資金方式證明購房能力的,應在雙方認可的銀行開立銀行賬戶凍結資金,不得要求購房意向人將資金存入企業或其指定的第三方銀行賬戶。資金凍結額度,不得超過意向購買房屋以商業按揭貸款方式支付房款所需的首付款額度。

當已登記的購房意向人數與預售房源套數比例達到或超過2:1的,應當按照公開、透明原則制定並公示購房人選定方案。採取搖號方式選定購房人的,應當聘請公證機構全程監督,搖號過程和結果出具公證書,公證書應當在銷售現場進行公示。

此外,購房意向人撤回購房意向,或者未被選定為購房人的,賬戶內已凍結資金應當自撤回購房意向或者購房人選定結果公示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解除凍結。依照規定或者約定應退還預訂款的,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將預訂款全額退還。

房地產開發企業出現違規收取或者指定第三方收取費用,或者違規要求購房意向人凍結資金的情況,由屬地住建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暫緩受理該項目預售許可申請,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房地產開發企業未按規定退還預訂款的,由屬地住建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暫停該商品房項目網籤。

房地產開發企業未按照規定公示預定信息,或者銷售現場公示與寧波市房產交易信息服務網公示信息不一致的,由屬地住建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記入房地產企業不良行為記錄。

此外,《通知》實施前已收取的認籌金、定金、預訂款、茶水費、信息服務費等費用,《通知》實施後仍未取得預售許可證的,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全額退還購房意向人;《通知》實施後,符合預訂款退還條件而未退還的,應當自《通知》實施之日起7個工日內,全額退還購房意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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