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結婚不同過去的三件套,而是要車、房、和存款。
很多小年輕婚前一起買了房還貸,可世事難料,萬一分手了,這房子怎麼分呢?
說起來你可能不信,我曾經有過一個當事人和女朋友一起買房,明明自己出了大頭,結果被女方把房子賣掉,攜款跑到國外了。
今天就跟大家說說,同居期間買的房,分手了怎麼分。
01
張大壯大學畢業後來到北京工作,經人介紹認識了馬小麗,很快兩人就發展到了男女朋友關係。
過了幾年二人準備結婚,著手購置婚房。
兩人看中了位於北京市某小區的一套商品房,房屋總價款500萬。
首付150萬,張大壯拿出了自己的積蓄,加上父母的養老錢,湊了100萬元,馬小麗拿出了50萬元。
因為只有馬小麗有購房資格,所以用馬小麗名義買房、辦理銀行貸款,待結婚之後再把張大壯的名字加上。
房產證手續辦好之後,張大壯的父母不想讓兒子年紀輕輕就要償還鉅額貸款,於是把老家的房子賣了,還清了銀行貸款。
正當二人準備結婚的時候,公司突然給了馬小麗海外工作的機會。
機會寶貴,馬小麗不想放棄,但張大壯希望馬小麗能留在國內,於是雙方出現不可調和的矛盾,分手了。
最終,二人決定把房子賣了。
此時,房子已經升值了100萬元。
因為馬小麗只出了50萬元的首付款,張大壯只願意給馬小麗60萬元,但馬小麗想要100萬元,認為升值的部分應一人一半。
二人又出現不可調和的矛盾。
萬萬沒想到,馬小麗一氣之下把房子賣了,拿著600萬賣房款就去海外工作了。
張大壯又急又氣,經人介紹來到北京市東元律師事務所,找我尋求專業的法律建議。
02
我看了相關材料,其實這件事就是兩人同居期間析產的問題。
房子在二人同居期間購買,買房子的目的是為了結婚,購房款又是二人共同支付。
雖然房子只是登記在馬小麗一人名下,但其實是雙方的共同財產。
對於這種婚前共同出資購買的婚房,可以根據雙方的出資比例確定各自對房子所擁有的產權份額。
房子總價款500萬元,除了馬小麗出資的50萬元,剩下的首付款及銀行貸款都是張大壯支付的。
根據出資比例,張大壯應擁有房子90%的產權,馬小麗擁有房子10%的產權。
馬小麗私自將房子出賣,損害了張大壯的合法權益,張大壯可以財產損害賠償為由將馬小麗訴至法院,以出賣的房屋總價款600萬元為基數,按照自己所佔有的90%產權份額,要求馬小麗賠償540萬元。
因為馬小麗已將房子出賣,又到了海外工作,我建議張大壯儘快提起訴訟,申請法院對馬小麗的銀行賬戶進行凍結,避免房款的轉移。
當時張大壯提出疑惑,房子是自己和馬小麗兩人的,馬小麗不能一個人就把房子賣了,現在房子又升值了,能否主張馬小麗私自賣房的行為無效呢?
因為房產證上登記的是馬小麗一個人的名字,足以讓人相信,她就是這個房子的產權人,而且買主按照市場價支付的購房款,房子又轉移登記了,所以買主購買該房子的行為是合法有效的。
03
在這裡我想提醒大家,房子作為數額巨大的大宗財產,不管是什麼形式購買都須謹慎。
房子登記在誰的名下,一般就歸誰所有。
如果雙方是共同購房,一定要簽署書面的協議,約定好雙方所佔的產權份額,避免產生糾紛。
你身邊有這樣的問題嗎?留言我給你出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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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李鬆,專注房地產訴訟十餘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