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誠心買房,一個誠心賣房,這筆交易還是黃了

購房 裝修 二手房 海寧 建築 錢江晚報 2019-07-01

因為裝修時搭建了違章建築,導致房屋不能過戶,這讓本來誠心賣房的吳先生不僅僅黃了交易,還面臨違約賠償。近日,海寧法院成功調解了這一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

吳先生是遼寧人,來到海寧後就在海寧置辦了房產,2018年10月,吳先生通過中介出售了名下的房產,並與買方周女士簽訂了一份二手房買賣合同。合同約定,周女士購買吳先生名下的商品房一套,總價620萬元,定金30萬元,2019年3月10日前,雙方需相互配合辦理完過戶手續。

協議簽訂後,周女士依約支付了30萬元定金,之後還提前預付了10萬元房款。

2019年2月底,吳先生髮現案涉房屋因存在違章搭建,海寧市城管部門已經就此向不動產登記中心發出了行政禁止令,現房屋無法辦理過戶手續。得知這一消息後,吳先生通過中介告知了周女士,並提出願意降價出售房屋,也希望能在拆除違章搭建後再辦理過戶手續,但是雙方始終沒有達成一致意見。

直至約定時間已到,房屋的違章搭建也未拆除,房屋也無法過戶。2019年3月,周女士起訴至法院,要求解除購房合同,吳先生雙倍返還定金60萬元及購房款10萬元,並賠償經濟損失20萬元。

庭審中,吳先生一方陳述,自己這一方是誠心出售房產的,也一直按照合同約定在積極配合原告履行過戶義務,在知曉限制交易後也已採取積極措施拆除,甚至在庭上表示違章搭建已經拆除,可以立即去過戶。

但周女士此時已經另行購置房產,明確表示要求解除合同。

庭審後,法院再次組織了雙方進行調解,最終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吳先生除返還周女士支付的40萬元款項外,還需另行賠償周女士各項損失20萬元。

一開始原告誠心買房,被告誠心買房,但為何最終的結果是合同解除,被告還要賠償20萬元,主要原因還是由於被告在出售自己房產前,沒有認真審查是否存在交易障礙,最後因自己的疏忽導致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房產交易往往涉及的數額較大,手續繁瑣,在交易過程中也可能因為某些預料不到的情況而導致合同履行障礙。因此,在涉及房產交易時,買賣雙方及其委託的中介人員,都應當在商談具體條款時,充分核實房產的真實狀況,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合同約定的內容,以降低違約風險,減少不必要的損失。 海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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