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三歲幼童被狗咬傷狗主人稱:事件因小孩系先打狗引發

法律 動物 社會 深圳新聞網 2018-12-06

原標題: 三歲幼童被狗咬傷 狗主稱因小孩打狗引發

深圳晚報2018年12月06日訊深圳市南山某小區,三歲幼童胡某在室外玩耍,被鄰居的狗咬傷。孩子父母稱狗主對孩子受傷一事避而不見,拒絕賠償;而狗主則表示事件起因是小孩先打的狗引發,且已支付了1000元醫藥費。

事發當天下午5時許,3歲的胡某在室外玩耍,被李某和曾某養的狗咬傷。之後,胡某父母送小孩打了狂犬疫苗,當天晚上因胡某高熱不退,又帶他到醫院就醫,前前後後因此事花費了3.5萬元。

胡某母親說孩子被狗咬傷後,李某和曾某避而不見,不僅沒有積極配合孩子治療,而且以"寵物狗屬本性善良之動物"的理由,自編自導了狗被打傷的事實,逃避賠償責任。因此向法院提起訴訟。狗主則表示發生狗咬人的事情起因,是小孩先打的狗引發,且自己已支付1000元醫藥費。

南山區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根據被告的答辯意見,結合生活常理,咬傷原告的狗是兩被告飼養的,因此兩被告應承擔侵權的賠償責任。但因原告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咬傷後有住院治療,以及相關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故判定被告賠償原告醫藥費、交通費、營養費、精神損失費共計2244.18元。

一審宣判後,原告不服判決,提起上訴,辯稱家庭困難,胡某未購買社保,無法享受相關的醫療保障,被咬傷後所有開銷均是現金支付。因孩子父母沒有能力交納3000元的住院押金,導致無法提交相關證據證明其住院治療的原因。原告請求法院支持全部訴訟請求,兩被告除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外,更應承擔精神損害的賠償責任。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上訴人請求賠償20000元精神損害賠償金,金額過高,不予支持,故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記者伊宵鴻)來源:深圳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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