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賓6•17地震首例涉震涉災案件宣判,一男子被從嚴從重判處

珙縣 宜賓 地震 刑法 銀行 長寧縣 酒都播報 2019-07-15

宜賓“6.17”地震期間,許多人都外出露宿,男子王某某卻趁機作案,潛入珙縣謝家灣地震受災戶周某某家中盜竊。

7月12日,珙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這起案件。法庭當庭以搶劫罪判處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該案系“6·17”地震後首例涉震涉災案件,案件從受理到宣判僅用時14天。

宜賓6•17地震首例涉震涉災案件宣判,一男子被從嚴從重判處

案件回顧

2019年6月17日晚,因長寧縣雙河發生發生6.0級地震,珙縣巡場鎮受災嚴重。

家住珙縣巡場鎮謝家灣旁一居民樓的被害人周某某因災出門避難,慌亂中忘鎖房門。

2019年6月18日18時許,被告人王某某路過此處,見該居民樓房屋周圍受災嚴重,屋內無人居住,遂決意盜竊。

其後,王某某竄至該樓三樓被害人周某某家中,在臥室內盜得現金若干、金項鍊等物,在準備逃離時被返回家中取衣物的被害人周某某發現

被害人周某某見狀遂報警,並攔住王某某,不準其離開。後被害人周某某在自家屋門外抓著欲逃離的王某某的衣領不放,為擺脫被害人的抓捕,王某某拿起過道內一洗臉盆打擊被害人頭部,見被害人仍不放手後又撿拾地上的磚頭砸打被害人,被害人為避開磚頭被迫放手,王某某趁機逃離現場。經鑑定,周某某頭部傷情屬於輕微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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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被告人出示證據

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某入戶盜竊他人財物,被失主抓獲後,為抗拒抓捕而當場使用暴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第二百六十三條,構成搶劫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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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釋法

看似盜竊,為何以搶劫罪判處?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第二百六十九條 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六十七條 ……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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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從嚴、從重懲處?

2

本案的發生是在自然災害發生後、抗震救災這個特殊期間,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入戶盜竊災民財物並使用暴力抗拒抓捕致災民受傷,其行為已嚴重侵犯了災民的人身和財產安全,給災區人民造成了恐慌,擾亂了災區社會治安的穩定,情節惡劣。

為嚴肅法紀,保護群眾人身和財產安全,維護災區的社會治安穩定,對被告人酌情從重處罰,以震懾潛在的犯罪分子,預防類似犯罪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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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丨綜合川報觀察、珙縣人民法院、宜賓新聞網

本刊編審丨甘志剛 主編丨雲風

責任編輯丨蔚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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