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方達掌櫃季季盈理財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重要提示

1、本基金根據2014年9月22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准予易方達掌櫃季季盈理財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註冊的批覆》(證監許可【2014】988號)和2017年5月4日《關於易方達掌櫃季季盈理財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延期募集備案的回函》(機構部函[2017]1118號)進行募集。

2、基金管理人保證《招募說明書》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本《招募說明書》經中國證監會註冊,但中國證監會對本基金募集的註冊,並不表明其對本基金的價值和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也不表明投資於本基金沒有風險。

3、本基金屬於短期理財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長期風險收益水平低於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投資期限較長的債券型基金。投資者購買本基金並不等於將資金作為存款存放在銀行或存款類金融機構,基金管理人不保證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投資者在投資本基金前,應全面瞭解本基金的產品特性,充分考慮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理性判斷市場,並承擔基金投資中出現的各類風險,包括:因整體政治、經濟、社會等環境因素對證券市場價格產生影響的市場風險,因金融市場利率的波動而導致證券市場價格和收益率變動的利率風險,因債券和票據發行主體信用狀況惡化而可能產生的到期不能兌付的信用風險,因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實施過程中產生的基金管理風險,因投資者連續大量贖回基金份額產生的流動性風險,因本基金管理現金頭寸時有可能存在現金不足的風險或現金過多而帶來的機會成本的風險,基金份額持有人流動性風險,在非運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額持有人不能贖回基金份額的風險,因基金份額持有人未能在規定時間內提交贖回申請或贖回申請被確認失敗而導致基金份額自動滾入下一運作期的風險,因收益分配處理的業務規則造成持有份額數較少的投資者無法獲得投資收益的風險,等等。投資人在投資本基金之前,請仔細閱讀本基金的《招募說明書》和《基金合同》,全面認識本基金的風險收益特徵和產品特性,並充分考慮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理性判斷市場,謹慎做出投資決策。

4、基金不同於銀行儲蓄與債券,基金投資者有可能獲得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損失本金。投資有風險,投資者在進行投資決策前,請仔細閱讀本基金的《招募說明書》及《基金合同》。

5、基金的過往業績並不預示其未來表現。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資產,但不保證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

一、緒 言

本招募說明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銷售辦法》)、《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辦法》)、《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5號》、《易方達掌櫃季季盈理財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簡稱基金合同)及其它有關規定等編寫。

基金管理人承諾本招募說明書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本基金是根據本招募說明書所載明的資料申請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沒有委託或授權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說明書中載明的信息,或對本招募說明書作任何解釋或者說明。

本招募說明書根據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編寫,並經中國證監會註冊。基金合同是約定基金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資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額的行為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並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基金投資者欲瞭解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和義務,應詳細查閱基金合同。

二、釋 義

本招募說明書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有如下含義:

1、基金或本基金:指易方達掌櫃季季盈理財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託管人:指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易方達掌櫃季季盈理財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及對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5、託管協議:指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就本基金簽訂之《易方達掌櫃季季盈理財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託管協議》及對該託管協議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6、招募說明書或本招募說明書:指《易方達掌櫃季季盈理財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額發售公告:指《易方達掌櫃季季盈理財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8、法律法規:指中國現行有效並公佈實施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範性文件、司法解釋、行政規章以及其他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有約束力的決定、決議、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經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自2013年6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及頒佈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0、《銷售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13年3月15日頒佈、同年6月1日實施的《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及頒佈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1、《信息披露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04年6月8日頒佈、同年7月1日實施的《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頒佈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2、《運作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14年7月7日頒佈、同年8月8日實施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及頒佈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3、中國證監會: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14、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指中國人民銀行和/或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15、基金合同當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約束,根據基金合同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的法律主體,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

16、個人投資者: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可投資於證券投資基金的自然人

17、機構投資者:指依法可以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合法登記並存續或經有關政府部門批准設立並存續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團體或其他組織

18、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指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投資於在中國境內依法募集的證券投資基金的中國境外的機構投資者

19、投資人:指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和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人的合稱

20、基金份額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合法取得基金份額的投資人

21、基金銷售業務:指基金管理人或銷售機構宣傳推介基金,發售基金份額,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轉換、非交易過戶、轉託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

22、銷售機構:指直銷機構(基金管理人)及非直銷銷售機構

23、直銷機構:指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非直銷銷售機構:指符合《銷售辦法》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並與基金管理人簽訂了基金銷售服務協議,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

25、登記業務:指基金登記、存管、過戶、清算和結算業務,具體內容包括投資人基金賬戶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額登記、基金銷售業務的確認、清算和結算、代理髮放紅利、建立並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和辦理非交易過戶等

26、登記機構:指辦理註冊登記業務的機構。基金的登記機構為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託代為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

27、基金賬戶:指登記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額餘額及其變動情況的賬戶

28、基金交易賬戶:指銷售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投資人通過該銷售機構買賣基金的基金份額變動及結餘情況的賬戶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達到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完畢,並獲得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終止日:指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合同終止事由出現後,基金財產清算完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至發售結束之日止的期間,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32、存續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終止之間的不定期期限

33、運作期起始日:對於每份認購份額的第一個運作期起始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對於每份申購份額的第一個運作期起始日,指該基金份額的申購確認日;對於上一運作期到期日未贖回的每份基金份額的下一運作期起始日,指該基金份額上一運作期到期日的下一工作日

34、運作期到期日:對於每份基金份額,第一個運作期到期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對認購份額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額申購申請日(對申購份額而言,下同)對應的次三個月的月度對日(如該對應日為非工作日或次三個月無該對日,則順延至下一工作日),第二個運作期到期日為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額申購申請日次六個月的月度對日(如該對日為非工作日或次六個月無該對日,則順延至下一工作日),以此類推

35、月度對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對認購份額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額申購申請日(對申購份額而言,下同)在後續日曆月中的對應日期,若該日為非工作日或該日曆月實際不存在對應日期的,則順延至下一工作日

36、開放日:指為投資人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的工作日

37、工作日:指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8、T日:指銷售機構在規定時間受理投資人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申請的工作日

39、T+n日:指自T日起第n個工作日(不包含T日),n為自然數

40、《業務規則》:指《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開放式基金業務規則》,是規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登記方面的業務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資人共同遵守

41、認購:指在基金募集期內,投資人申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42、申購:指基金合同生效後,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43、贖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要求將基金份額兌換為現金的行為

44、基金轉換: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屆時有效公告規定的條件,申請將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額轉換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

45、轉託管: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銷售機構之間實施的變更所持基金份額銷售機構的操作

46、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指投資人通過有關銷售機構提出申請,約定每期申購日、扣款金額及扣款方式,由銷售機構於每期約定扣款日在投資人指定銀行賬戶內自動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購申請的一種投資方式

47、鉅額贖回:指本基金單個工作日應辦理的基金淨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後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總數後的餘額)超過上一工作日基金總份額的10%

48、元:指人民幣元

49、基金利潤: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關費用後的餘額

50、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指按照相關法規計算的每萬份基金份額的日收益

51、7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七個自然日(含節假日)的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折算出的年收益率

52、90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90個自然日(含節假日)的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折算出的年收益率

53、攤餘成本法:即估值對象以買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並考慮其買入時的溢價與折價,在其剩餘期限內按照實際利率法進行攤銷,每日計提損益

54、基金資產總值: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基金應收申購款及其他資產的價值總和

55、基金資產淨值: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後的價值

56、基金份額淨值:指計算日基金資產淨值除以計算日基金份額總數

57、基金資產估值:指計算評估基金資產和負債的價值,以確定基金資產淨值和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的過程

58、指定媒介:指中國證監會指定的用以進行信息披露的報刊、互聯網網站及其他媒介

59、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況

1、基金管理人: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廣東省珠海市橫琴新區寶中路3號4004-8室

辦公地址:廣州市天河區珠江新城珠江東路30號廣州銀行大廈40-43樓

批准設立機關及批准設立文號: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基金字[2001]4號

法定代表人:劉曉豔

設立日期:2001年4月17日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資本:12,000萬元人民幣

存續期限:持續經營

聯繫人:賀晉

聯繫電話:400 881 8088

2、股權結構:

二、主要人員情況

1、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

詹餘引先生,工商管理博士,董事長。曾任中國平安保險公司證券部研究諮詢室總經理助理;平安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研究諮詢部副總經理(主持工作)、國債部副總經理(主持工作)、資產管理部副總經理、總經理;中國平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資管理部副總經理(主持工作);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投資部資產配置處處長、投資部副主任、境外投資部主任、投資部主任、證券投資部主任。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易方達國際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長。

劉曉豔女士,經濟學博士,董事、總裁。曾任廣發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投資理財部副經理、基金經理,基金投資理財部副總經理、基金資產管理部總經理;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員、監察部總經理、市場部總經理、總裁助理、公司副總裁、常務副總裁。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總裁;易方達資產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長;易方達國際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秦力先生,經濟學博士,董事。曾任廣發證券投資銀行部常務副總經理、投資理財部總經理、資金營運部總經理、規劃管理部總經理、投資自營部總經理、公司總經理助理、副總經理,廣東金融高新區股權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長。現任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執行董事、常務副總經理;廣發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楊力先生,高級管理人員工商管理碩士(EMBA),董事。曾任美的集團空調事業部技術主管、企劃經理;佛山順德百年科技有限公司行政總監;美的空調深圳營銷中心區域經理;佛山順德創佳電器有限公司董事、副總經理;長虹空調廣州營銷中心營銷總監;廣東盈峰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戰略總監、副總裁;盈峰資本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開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長。現任盈峰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董事、執行副總裁兼首席投資官;盈峰資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廣東民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王海先生,經濟學、工商管理(國際)碩士,董事。曾任工商銀行江西省分行法律顧問室科員;工商銀行珠海分行法律顧問室辦事員、營業部計劃信貸部信貸員、辦公室行長室祕書、信貸管理部業務主辦、資產風險管理部經理助理兼法律室副主任、資產風險管理部副總經理兼法律室主任、資產風險管理部總經理;招商銀行總行法律事務部行員;工商銀行珠海分行資產風險部總經理兼特殊資產管理部負責人、公司業務部總經理、副行長;工商銀行廣東省分行公司業務部副總經理(主持工作)、總經理;工商銀行韶關分行行長、黨委書記。現任廣東粵財信託有限公司總經理。

劉韌先生,經濟學碩士,董事。曾任湖南證券發行部經理助理;湘財證券投資銀行總部總經理助理;財富證券投資銀行總部副總經理;五礦二十三冶建設集團副總經理、黨委委員;深圳市中金嶺南有色金屬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新晟期貨有限公司副董事長;廣東省廣晟資產經營有限公司總經理助理、資本運營部部長。現任東江環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朱征夫先生,法學博士,獨立董事。曾任廣東經濟貿易律師事務所金融房地產部主任;廣東大陸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廣東省國土廳廣東地產法律諮詢服務中心副主任。現任廣東東方崑崙律師事務所主任。

忻榕女士,工商行政管理博士,獨立董事。曾任中科院研究生院講師;美國加州高溫橡膠公司市場部經理;美國加州大學講師;美國南加州大學助理教授;香港科技大學副教授;中歐國際工商學院教授;瑞士洛桑管理學院教授。現任中歐國際工商學院教授。

譚勁鬆先生,管理學博士(會計學),獨立董事。曾任邵陽市財會學校教師;中山大學管理學院助教、講師、副教授。現任中山大學管理學院教授。

陳國祥先生,經濟學碩士,監事會主席。曾任交通銀行廣州分行江南西營業部經理;廣東粵財信託投資公司證券部副總經理、基金部總經理;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場拓展部總經理、總裁助理、市場總監。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監事會主席。

李舫金先生,經濟學碩士,監事。曾任華南師範大學外語系黨總支書記;中國證監會廣州證管辦處長;廣州市廣永國有資產經營有限公司董事長;廣州股權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長;廣州立根小額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廣州銀行副董事長;廣州中盈(三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廣州汽車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現任廣州金融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萬聯證券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廣州金控資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廣永期貨有限公司董事;立根融資租賃有限公司董事長;廣州金控花都金融投資有限公司董事長;廣州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廖智先生,經濟學碩士,監事。曾任廣東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主管;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綜合管理部副總經理、人力資源部副總經理、市場部總經理、互聯網金融部總經理。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總裁助理;廣東粵財互聯網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張優造先生,工商管理碩士(MBA),常務副總裁。曾任南方證券交易中心業務發展部經理;廣東證券公司發行上市部經理;深圳證券業務部總經理、基金部總經理;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總裁。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務副總裁;易方達國際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易方達資產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下轉B1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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