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天鴻律師評高瓴競標格力股權:監管適用法規更靈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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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格力電器發佈公告,此次股權轉讓公開期內。向格力集團提交受讓申請材料的兩家意向受讓方分別為:高瓴資本旗下的珠海明駿,以及厚朴資本旗下的格物厚德與GENESIS FINANCIAL INVESTMENT COMPANY LIMITED組成的聯合體,且兩個意向受讓方均已繳納了63億元的保證金。

據瞭解,厚朴資本旗下格物厚德完成了基金產品的登記備案,而珠海明駿直至9日終於成功成功在中基協備案。

目前,格力電器股權轉讓還在競標階段,究竟高瓴資本和厚朴資本誰能勝出至今還是變數。

對於高瓴資本近日才完成備案,是否會存在違規問題,上海國瓴律師事務所薛天鴻律師表示,珠海明駿全稱為珠海明駿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為有限合夥型基金,不能適用《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1號(契約型私募基金合同內容與格式指引)》第十五條之規定,而應當適用《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3號(合夥協議必備條款指引)》,後者並未規定私募基金必須完成備案後方可進行投資運作。

“從繳納保證金的行為來看,不能意味著珠海明駿已經開始法律層面的投資運作,高瓴資本並未與格力簽署任何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投資合同,因此高領資本不存在違規行為。”薛天鴻律師向新浪財經解釋道。

相關法規規定,基金管理人應於基金募集完畢後20個工作日辦理基金備案手續,薛天鴻律師指出募集完畢並非等同於募集資金全部實繳到位,在實務中掌握的口徑也是差異很大的。薛天鴻律師介紹,一般實繳資金達到500萬-1000萬以上的也是能夠獲得協會備案,當然也要看管理人的具體情況以及募集規模的具體情況,募集規模大的可能會要求實繳規模達到30%。所以即使上述兩家機構目前未足額實繳募集資金也不一定存在備案流程違規的情形。

薛天鴻律師介紹,如若雙方因資金問題而導致受讓失敗,締約保證金將難以退還。由於格力此前在公告中要求受讓方提供相關資金證明,可見高瓴資本和厚朴資本的資金情況是獲得格力認可的,因此資金問題而導致受讓失敗的概率不大。

此前中國移動混改時,騰訊信達等三家認購方參與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並於備案前簽署股份認購協議,監管部門並未對此提出任何意見。薛天鴻律師介紹,公司型、有限合夥制私募基金並不嚴格要求備案後方可投資。

薛天鴻律師表示,從實踐操作角度來看,私募投資對於時效性要求非常高,而私募基金備案往往需要較長時間才能完成,因此可能導致基金無法及時對外投資。監管部門有時會為了平衡合規和效率之間的關係,對“開展投資運作”採取了較為寬鬆的解釋,契約型私募基金產品備案完成前,只要基金沒有實際對外支付投資款,有時儘管達成投資協議的行為也是能被默許的。所以從實質意義而言,監管部門在適用相關法律法規時更加靈活高效,也是可以理解的。

來源: 新浪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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