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通報!甘肅兩市24名幹部3家單位被問責'

甘肅 環境保護 武威 嘉峪關 中國甘肅網 2019-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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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威市通報省級環境保護督察移交生態環境損害追責問責情況

7月14日,記者從省生態環境廳獲悉,該廳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辦公室7月9日發佈“武威市通報省級環境保護督察移交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問題問責情況”報告。報告稱,2018年4月18日至5月6日,甘肅第四環境保護督察組對武威市開展了環境保護督察工作,2018年8月17日向武威市反饋了督察意見後,武威市對被督察發現的2個生態環境損害問題負有責任的15名負責人進行了問責處理。

問題一、關於“2018年8月,省環保督察辦移交線索,涼州區河道採砂規劃2017年年底到期,在2018年規劃未編制下發前,涼州區水務局違規審批河道採砂證”問題核查情況。

基本情況:2018年4月18日,涼州區水務局在《涼州區河道採砂規劃(2018-2022年)》尚未下發實施的情況下,為榮豐達石料有限公司等4家企業申領換髮補發河道採砂許可證。

調查情況:經核實,涼州區水務局為榮豐達石料有限公司等4家企業申領換髮補發河道採砂許可證的行為,不符合2017年12月7日《甘肅省水利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河道採砂管理的通知》(甘水水管發〔2017〕390號)“凡未編制河道採砂規劃和採砂方案的,不得組織河道砂石資源開採權招投標、審批河道採砂許可、開展河道採砂活動。未經批准河道採砂規劃的地區,禁止一切河道採砂行為”的規定。涼州區水務局對相關政策學習掌握不透,理解把握不準,審核把關不嚴,超過規劃執行時限發放河道採砂許可證,存在履職盡責不到位問題。

責任追究情況:市紀委對時任涼州區水務局局長孫喜明進行批評教育、責令作出書面檢查;對副局長王玉平、防汛辦主任史萬龍進行誡勉談話。責成涼州區水務局嚴格按照《甘肅省河道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認真執行河道採砂許可制度,進一步規範辦事程序,切實加強對採砂許可全過程的監督管理,確保依法辦事。

問題二、關於“扎子溝(蔡旗)國考斷面不同時段總磷、氨氮超標,上游武威市汙水廠提標改造工程進展緩慢”問題核查情況。

基本情況:武威市汙水處理廠提標改造工程進展緩慢,造成蔡旗斷面不同時段總磷、氨氮超標。

調查情況:經核實,武威市汙水處理廠提標改造工程因進展緩慢,造成蔡旗斷面不同時段總磷、氨氮超標等問題,涉及的相關部門和責任人履職盡責情況開展了調查問責。認定洪元濤等12人分別存在貫徹落實環境保護法規政策不嚴、對市汙水廠提標改造工程項目調研論證不夠,前期準備工作不紮實等問題。

責任追究情況:市紀委監委對時任涼州區委書記洪元濤,時任涼州區委副書記、區長朱星海,涼州區副區長李旭彤,時任區建設局局長楊生展分別給予談話提醒;對時任涼州區住建局副局長潘擁軍給予批評教育,責令其作出書面檢查;對時任涼州區排水管理所所長、供排水集團公司黨總支書記張樂年給予誡勉談話;對時任供排水集團副總經理和項目建設領導小組組長盧俊慶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對時任涼州區副區長張伯忠、時任涼州區建設局總工程師張海堂、時任市供排水集團公司負責項目建設科室負責人靳龍給予黨內警告處分;對時任涼州區住建局局長陳學發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行政記大過處分;對時任區排水所所長、供排水集團總經理劉正偉撤銷市房管局黨總支書記職務、降級處分。

嘉峪關生態環境受到損害9名責任人被問責

15日,記者從嘉峪關市政府獲悉,省生態環境廳通報了嘉峪關市落實省級環境保護督察移交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問題問責情況。

通報稱,2018年4月21日至5月8日,甘肅省第二環境保護督察組對嘉峪關市環境保護工作進行了深入督察。2018年8月13日,省環境保護督察辦公室向嘉峪關市反饋了督察意見,並將督察發現的3個生態環境損害問題移交嘉峪關市,要求依紀依法進行調查處理。

嘉峪關市按照省級環境保護督察追責工作有關要求及“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原則,依法依規、分級分類開展調查處理。根據查明事實,依據有關規定,決定對9名責任人(縣處級幹部5人,鄉科級幹部2人,國有企業負責人2人)進行問責,其中,給予黨紀處分2人,組織處理7人;對3個單位黨組進行問責,其中,對2個單位黨組在全市範圍內通報,責令1個單位黨組做出深刻檢查,並進行徹底的整改。

通報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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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21日至5月8日,甘肅省第二環境保護督察組對我市環境保護工作進行了深入督察。2018年8月13日,省環境保護督察辦公室向我市反饋了督察意見,並將督察發現的3個生態環境損害問題移交我市,要求依紀依法進行調查處理。

市委、市政府對此高度重視,按照省級環境保護督察追責工作有關要求及“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原則,依法依規、分級分類開展調查處理。成立了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任組長的市環保督察整改領導小組,召開市委常委會安排部署整改工作,研究反饋問題,並上報《嘉峪關市貫徹落實甘肅省環境保護督察反饋意見整改方案》。同時,成立由市紀委監委主要領導任組長的市環保督察整改問責工作領導小組,原市環保局根據工作要求,對反饋問題進行全面深入調查,市紀委監委對調查報告進行審核,提出了調查問責初步建議,經省環保督察辦公室兩次會商審核,形成了我市的問責處理意見。根據查明事實,依據有關規定,決定對9名責任人(縣處級幹部5人,鄉科級幹部2人,國有企業負責人2人)進行問責,其中,給予黨紀處分2人,組織處理7人;對3個單位黨組進行問責,其中,對2個單位黨組在全市範圍內通報,責令1個單位黨組作出深刻檢查,並進行徹底的整改,堅決讓生態環境保護方面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和損害生態環境的行為受到懲戒。

一、基本情況

(一)礦山地質環境恢復和綜合治理工作緩慢,礦區環境恢復治理監管不到位問題

2014年黑山礦區採礦權到期後,原市國土局(市自然資源局)未按要求進行礦山環境恢復與整治,導致遺留大量的花崗岩採礦點;2017年3月,紅柳溝礦業公司未按照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進行環境恢復治理,造成礦山道路兩側、礦洞附近堆有大量廢石;十八里溝相關礦山企業在辦理採礦許可證之前,堆存有歷史遺留選金堆浸廢渣,未進行環境安全整治。市上成立了十八里溝黃金堆浸廢渣環境安全整治領導小組,由市自然資源局牽頭進行徹底整改,整改完成時限為2022年底前。

(二)北大河生活飲用水源地二級保護區內振宇砂場清理整治未完成問題

2016年1月,振宇砂場採礦權到期後,原市國土局下達了停止砂場採礦許可的通知,振宇砂場繼續在北大河生活飲用水源地二級保護區內採砂,未拆除生產、生活設施。不符合水源地管理要求,存在水源汙染風險。原市國土局和市水務局對北大河生活飲用水源地二級保護區內振宇砂場的清理工作推動不力,市生態環境局監管責任落實不到位。2018年9月底,振宇砂場環境恢復治理已全部完成,設備拆除,採坑填平,現場砂石料全部清理完畢,達到了與周邊地貌環境相適宜。

(三)甘肅民豐化工有限責任公司企業主體責任未落實,永久性解毒後鉻渣填埋場建設工程建設進度嚴重遲緩問題

2015年9月24日甘肅省環保廳掛牌督辦,要求2015年12月完成永久性解毒後鉻渣填埋場建設工程,嘉峪關市推動企業落實主體責任緩慢,至督察期間該工程才完成徵佔地,工程建設嚴重遲緩。該工程已於2018年9月18日通過驗收。

二、問題調查情況

(一)對相關黨組織的問責

1.市自然資源局(原市國土局)黨組。協調推進礦山地質環境和環境整治工作不力,在監督有關企業整改恢復自然環境工作中管理不到位,致使礦山環境恢復治理工作滯後;對北大河生活飲用水源地二級保護區內振宇砂場的清理工作推動不力,負全面領導責任,依據《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第五條、第七條之規定,對市自然資源局黨組在全市範圍內通報。

2.市生態環境局(原市環保局)黨組。作為生態環境監管的法定部門,在“推動礦山地質環境恢復和綜合治理工作緩慢,礦區環境恢復治理監管不到位”和“北大河生活飲用水源地二級保護區內振宇砂場清理整治未完成”的問題上,統一監管責任落實不到位,組織協調推進落實措施不到位,負全面領導責任,依據《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第五條、第七條之規定,對市生態環境局黨組在全市範圍內通報。

3.市水務局黨組。不正確履行職責,督查不及時,查處整治不到位,導致飲用水源地存在環境風險隱患,負全面領導責任,依據《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第五條、第七條之規定,責令市水務局黨組向市委作出深刻檢查。

(二)對相關責任人的問責

1.原市國土局局長馬先鋒(現任甘肅省自然資源廳開發利用處處長)。在擔任原市國土局局長期間,未正確履行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職責,執行生態環境和資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規不力,負主要領導責任。按照幹部管理權限,依據《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第五條、第七條和《甘肅省黨政領導幹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實施辦法(試行)》第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十一條之規定,由省紀委監委第五監督檢查室協調省紀委監委派駐省自然資源廳紀檢監察組對馬先鋒進行批評教育。

2.原市國土局副局長徐建剛。作為時任分管副局長,未按職責做好礦山地質環境和砂石廠生態恢復治理監督管理工作,負主要領導責任。按照幹部管理權限,依據《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第五條、第七條和《甘肅省黨政領導幹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實施辦法(試行)》第七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對徐建剛在一定範圍內予以通報。

3.原市環保局局長侯銀泉。作為時任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主要領導,落實環保監管職責措施不力,負主要領導責任。依據《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第五條、第七條和《甘肅省黨政領導幹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實施辦法(試行)》第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對侯銀泉在一定範圍內予以通報。

4.市水務局原局長汪軍。作為時任水務局主要負責人,未正確履行水土保持的監督管理工作職責,工作推進緩慢,負主要領導責任,依據《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第五條、第七條和《甘肅省黨政領導幹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實施辦法(試行)》第七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對汪軍在一定範圍內予以通報。

5.市水務局原副局長趙興福。在分管水政監察工作中,履職不到位,工作推進不力,負主要領導責任,依據《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第五條、第七條和《甘肅省黨政領導幹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實施辦法(試行)》第七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對趙興福在一定範圍內予以通報。

6.原市國土局礦產資源管理科科長李生舜、原市國土局礦山管理所副所長康開秀。對礦山和砂石廠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工作日常監管不到位,執行生態環境方面的政策、法律法規不力,負直接責任。依據《甘肅省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辦法》第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給予誡勉談話處理。依據《甘肅省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辦法》第四條第三款“各級行政機關依照法定職責,負責本部門、本系統的行政過錯責任追究工作”之規定,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將李生舜、康開秀交由市自然資源局追究行政過錯責任。

7.甘肅民豐化工有限責任公司原董事長吳躍峰、甘肅民豐化工有限責任公司原綜合辦公室主任劉文虎。吳躍峰在推進甘肅民豐永久性解毒後鉻渣填埋場建設工程項目中,未嚴格履行企業主要負責人職責,對項目進度滯後、解毒質量不達標負直接責任。劉文虎在推進甘肅民豐永久性解毒後鉻渣填埋場建設工程項目中,未嚴格履行部門負責人職責。對吳躍峰、劉文虎給予黨內警告處分,交由嘉峪關市雄關區福民社區黨委處理。

當前,嘉峪關市正處在推進高質量轉型發展、實現高水平全面小康的關鍵時期,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保護工作任務依然艱鉅,不敢有絲毫懈怠。全市各級黨組織和黨員幹部特別是領導幹部,要認真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進一步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堅決做到“兩個維護”。要認真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保護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實中央和省委相關決策部署。要以環保問責通報為契機,舉一反三,嚴格執行生態環保相關法律法規,按照“黨政同責、一崗雙責、終生追責、權責一致”的原則,健全長效機制,逐級壓實責任,抓好問題整改。要積極探索綠色發展道路,推動我市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保護工作取得新成效、再上新臺階,向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全市人民交上一份滿意的答卷。

中共嘉峪關市委嘉峪關市人民政府

2019年7月7日

來源:蘭州晨報 蘭州日報

編輯:陳世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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