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方精工提起仲裁 福田汽車強勢迴應:已將所有信息上報監管部門

東方精工提起仲裁 福田汽車強勢迴應:已將所有信息上報監管部門

每經實習記者 孫桐桐

7月2日,福田汽車(600166,SH)發佈公告迴應被東方精工(002611,SZ)申請仲裁一事,稱東方精工缺乏法律和事實依據。

福田汽車在公告中稱,“至今未收到普萊德2018年度專項審計報告,公司收到的東方精工仲裁申請的證據中亦沒有作為利潤補償依據的普萊德2018年度專項審計報告。在此情況下,東方精工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承擔利潤補償義務,缺乏法律和事實依據,且訴請數額與事實有重大差異,違反了協議約定”。

7月1日晚間,東方精工發佈公告稱,針對子公司北京普萊德新能源電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普萊德)的利潤補償與其原股東方的爭議已經提起仲裁,目前已立案受理,尚未開庭。

公告顯示,普萊德原股東方北大先行科技產業有限公司、寧德時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汽車集團產業投資有限公司、北汽福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青海普仁智能科技研發中心(有限合夥)為被申請人,東方精工申請裁決全體被申請人支付利潤補償金額約26.45億元。

6月28日,東方精工發佈公告披露了關於普萊德2018年度財務報表審計調整的相關說明。東方精工認為,2018年普萊德向福田汽車代售產品不具備商業實質,相關代售業務銷售毛利率遠高於普萊德當年自產自銷業務的毛利率,該交易不符合商業實質,影響 2018 年度普萊德利潤總額為約 3039.18萬元。

此外,東方精工還指出,2018 年度普萊德對福田汽車下屬子公司確認的研發收入缺乏真實性,故作出審計調整,調減普萊德收入2358.49 萬元,調減利潤總額2358.49萬元。

對此,福田汽車在7月2日發佈的公告中針對相關信息進行澄清,證明與普萊德之間的交易業務具有商業實質、價格公允。

“公司基於客戶需求、技術實力和合作等方面選取電池供應商,公司在新能源電池技術路線及供應商選擇上採用多元化,市場化原則,以滿足不同的客戶需求,普萊德僅為公司電池供應商之一。”

福田汽車在公告中披露,2018年公司電池系統採購總額為13億元,其中公司向普萊德採購電池交易額為2.58億元,佔電池系統採購總額比例為19.6%。“公司現有多家電池系統供應商均經過嚴格驗證後進入體系,普萊德為其中之一;福田從驗證的電池系統供應商處採購電池系統模塊,該模塊的部件由該供應商按技術和質量標準自行負責採購,供貨的產品質保、售後等均由供應商負責,普萊德也採用相同流程。”

福田汽車在公告中披露了,其與普萊德2014年以來的交易價格情況。數據顯示,2014年-2018年,福田汽車從普萊德採購電池每度電單價呈逐年下降趨勢,平均每年降幅約為14%~24%。尤其是2017、2018年在新能源汽車補貼持續退坡、市場電池價格下調的趨勢下,普萊德年度降價比例也達到了24%。福田汽車認為,這符合商用車電池系統市場的規律。

福田汽車在公告中,指責東方精工公告中福田汽車與普萊德關聯交易數據引用錯誤,推導出的結論誤導信息使用者。

東方精工公告中稱:“公司《年度報告》提及:2018 年度子公司普萊德向關聯方福田汽車銷售產品而產生的關聯交易金額為 11955.36 萬元。該數據為立信會計師對普萊德 2018 年財務報表進行審計調整之後確認的金額,並未包含 2018 年度普萊德向福田汽車代售寧德時代產品產生的收入 11339.30 萬元。如果採用立信會計師對普萊德 2018 年財務報表進行審計調整之後確認的金額(11955.36 萬元),該金額與福田汽車 2018 年度報告中披露的、因向普萊德採購原材料而發生的關聯交易金額(11065.24 萬元)相當接近,差異僅為 890.12 萬元。基於上述分析可以推論:經審計的福田汽車 2018 年度報告中,並未將“2018 年普萊德向福田汽車代售寧德時代產品”產生的金額確認為 2018 年其對普萊德的採購金額。在普萊德管理層在 2019 年 2 月 27 日提供的 2018 年度財務報表中確認收入利潤的“2018 年普萊德向福田汽車代售寧德時代產品的業務”,其業務真實性和商業實質存疑。”

福田汽車認為,其年報披露的數據是根據關聯交易期間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1月10日對應的交易金額。“東方精工截取了該數據與立信會計師對普萊德全年確認的數據進行對比是期間應用錯誤,基於應用錯誤的數據進行不嚴謹的推測,得出所謂‘業務真實性和商業實質存疑’的結論,已經嚴重誤導信息使用者。”福田汽車在公告中稱。

針對東方精工在公告中所稱“2018年度普萊德對福田汽車下屬子公司確認的研發收入缺乏真實性”的指責,福田汽車迴應,在汽車行業中整車企業關鍵核心部件與供應商聯合開發,費用由雙方共同承擔是行業中較常見的做法。

2018年,福田汽車曾委託北京普萊德就福田汽車的商用車動力電池系統升級項目進行技術開發,雙方於2018年8月23日簽署了《零部件研發協議》,協議金額2500萬元(含稅)。

“根據公司結算管理的要求,本公司與供應商之間的往來結算按規定的結算週期執行,期末賬面往來餘額為按結算週期尚未到付款日的款項。北京普萊德是正常供應商之一,按合同賬期正常結算,不需要單獨針對某一筆支付。公司研發款項與採購款一起按結算週期結算,不單獨結算。但由於受新能源補貼到賬進度影響,公司會根據補貼到賬情況相應採購款項支付。”福田汽車在公告中稱。

福田汽車認為,它與普萊德之間的交易業務具有商業實質、價格公允。“東方精工及其年審會計師由於對整車製造行業的運行模式缺乏理解,在公告前本公司未收到任何有關事項的溝通。”福田汽車稱,東方精工及其聘請的會計師事務所未積極響應其溝通核實的訴求,並基於未經核實和不嚴謹的所謂推論對普萊德2018年財務報表數據進行審計調整並進行公告,對其產生嚴重影響。

“我司已將所有信息上報監管部門,同時由於對方信息不真實產生的影響已採取法律手段以維護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福田汽車在公告中稱。

福田汽車表示,7月1日其收到的東方精工仲裁申請書沒有提到普萊德2018年專項審計報告,仲裁申請書的證據中亦沒有作為利潤補償依據的普萊德2018年度專項審計報告,在此情況下東方精工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承擔利潤補償義務,缺乏法律和事實依據,且訴請數額與事實有重大差異,違反了協議約定。

“東方精工提起的仲裁申請沒有事實依據。公司將聘請專業律師積極應對上述仲裁事項,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福田汽車在公告中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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