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核准劉大蔚網購仿真槍案再審判決:從無期到7年3個月

福建 武器 刑法 新聞 漳州 泉州 不完美媽媽 人民日報海外網 2019-05-27

5月25日,紅星新聞從劉大蔚辯護律師徐昕處獲悉,“劉大蔚網購仿真槍案”自去年12月25日再審宣判以來,有了最新進展:最高人民法院於今年4月8日,核准了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2016)閩刑再8號以走私武器罪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劉大蔚有期徒刑七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二千元的刑事判決。

最高法核准劉大蔚網購仿真槍案再審判決:從無期到7年3個月

劉大蔚

據紅星新聞此前報道,2014年7月,18歲的劉大蔚用打工掙來的3萬餘元網購了24把仿真槍;同年9月底,他因涉嫌走私武器罪被批捕;2015年4月3日,福建省泉州市中院認定被告人劉大蔚犯走私武器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2015年8月25日,福建省高院駁回劉大蔚上訴,維持原判;2016年10月18日,福建省高院作出再審決定,認為“原審對劉大蔚判處無期徒刑,量刑明顯不當”;2018年8月10日,福建省高院在漳州中院開庭再審劉大蔚案;2018年12月25日,劉大蔚案再審在福建漳州中院宣判,劉大蔚從無期徒刑改判為7年3個月有期徒刑。

紅星新聞從律師處獲取的最高法《刑事裁定書》中稱,本院認為,劉大蔚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向臺灣賣家購買槍支20支走私入境,其行為已構成走私武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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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刑事裁定書

“劉大蔚雖不具有法定減輕處罰情節,但鑑於其未實際取得所購槍支,涉案槍支亦未流入社會,社會危害性較小;涉案槍支槍口比動能較低,致傷力較小,且無證據證明易於通過改制提升致傷力;無證據證明其購槍目的是為從事其他違法犯罪活動,亦無充分證據證明其是以牟利為目的;其作案時剛滿18週歲,系初犯等特殊情況”,《刑事裁定書》中稱,對劉大蔚可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

“從無期徒刑到七年三個月,有很大的減輕,劉大蔚也有盼頭,能計算出獄的時間了。”今日,徐昕表示,作為辯護人,他仍然堅持認為,劉大蔚無罪的理由是非常充分的,證據明顯不足,畢竟是基本沒有致傷力的玩具槍,“我們將和劉大蔚及家屬商量後,再決定是否繼續申訴。”

劉大蔚母親則表示,“等劉大蔚出獄後,會繼續申訴。”

(紅星新聞記者 王劍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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