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核准四川少年網購仿真槍案再審判決!由無期改判7年3個月

四川少年劉大蔚網購仿真槍被判無期案於去年12月25日再審宣判後,法院改判劉大蔚有期徒刑七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二千元。5月25日,南都記者從劉大蔚辯護律師徐昕處獲悉,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已核准劉大蔚案再審判決。

最高法核准四川少年網購仿真槍案再審判決!由無期改判7年3個月
劉大蔚和母親。

劉大蔚於2014年7月因網購仿真槍被抓,2015年4月30日,福建泉州中院一審判決劉大蔚犯走私武器罪,判處無期徒刑。在此後近4年的時間裡,案件經歷了二審終審維持原判、律師代理申訴請求再審、福建高院啟動再審、再審開庭、再審宣判延期等曲折過程。

去年12月25日,劉大蔚案在福建漳州中院再審開庭宣判,法院改判劉大蔚有期徒刑七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二千元。根據法律規定,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需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法核准四川少年網購仿真槍案再審判決!由無期改判7年3個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劉大蔚案的《刑事裁定書》,核准劉大蔚案再審判決。

南都記者從徐昕律師處拿到的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2019)最高法刑核83842153號】顯示,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18年12月13日作出刑事判決,撤銷原判量刑部分,以走私武器罪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原審被告人劉大蔚有期徒刑七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二千元,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上述刑事裁定書稱,原審被告人劉大蔚違反海關規定,逃避海關監管,向臺灣賣家購買槍支20支走私入境,其行為已構成走私武器罪。劉大蔚雖不具有法定減輕處罰情節,但鑑於其未實際取得所購槍支,涉案槍支亦未流入社會,社會危害性較小;涉案槍支槍口比動能較低,致傷力較小,且無證據證明易於通過改制提升致傷力;無證據證明其購槍目的是為從事其他違法犯罪活動,亦無充分證據證明其是以牟利為目的;其作案時剛滿18週歲,系初犯等特殊情況,對其可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法院再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照《刑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三十八條的規定,核准福建省高院(2016)閩刑再8號以走私武器罪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原審被告人劉大蔚有期徒刑七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二千元的刑事判決。

去年12月25日,該案再審開庭宣判後,南都記者從劉大蔚家屬處獲悉,劉大蔚當庭表示希望繼續申訴,之後劉大蔚辯護律師徐昕向最高人民法院和福建高院寄送了《請求不予核准、撤銷劉大蔚案再審判決書並指定浙江高院重新審判的法律意見》,請求最高人民法院不予核准、撤銷判決,併發回或指定浙江高院重新審判。

徐昕律師表示,他將和劉大蔚及家屬商量後,再決定是否繼續申訴。

劉大蔚案歷程

2014年7月,剛滿18歲的劉大蔚向臺灣賣家網購24支仿真槍,貨物在轉運途中被福建石獅海關緝私分局查獲;

2014年8月31日,劉大蔚被石獅海關緝私分局刑拘;

2014年9月30日,石獅海關緝私分局對劉大蔚執行逮捕;

2015年4月30日,福建泉州中院作出一審宣判,劉大蔚犯走私武器罪,判處無期徒刑,劉大蔚不服判決於次日向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015年8月25日,福建高院駁回上訴,維持一審無期的原判;

2015年11月26日,劉大蔚家人委託律師正式向福建高院提交申訴狀,請求撤銷此前該案件刑事判決書,啟動再審,改判無罪;

2016年4月11日,福建高院正式立案複查劉大蔚案;

2016年10月18日,福建高院作出再審決定,認為原判以走私武器罪,判處原審被告人劉大蔚無期徒刑,量刑明顯不當,決定本案由福建高院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

2018年8月10日,劉大蔚案在福建漳州中院再審開庭審理,擇期宣判;

2018年12月25日,漳州中院開庭宣判,判決劉大蔚犯走私武器罪,改判有期徒刑七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二千元;

2019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劉大蔚案再審判決。

採寫:南都記者 王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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