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報評論:免責條款體現依法改革精神'

法制日報 法律 法治津南 2019-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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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報評論:免責條款體現依法改革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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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報評論:免責條款體現依法改革精神

法制日報評論:免責條款體現依法改革精神


日前,國家發改委發佈了關於《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徵求意見稿)》。條例(徵求意見稿)共7章68條,分別從總則、市場主體、市場環境、政務服務、監管執法、法治保障等方面對優化營商環境作出了具體規定。

這將是我國首個國家級優化營商環境的行政法規,是提升營商環境法治化水平的重要舉措,也是破解當前營商環境痛點、堵點、難點問題的迫切需要。值得注意的是,條例(徵求意見稿)在總則第五條中規定,國家鼓勵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依法探索創新優化營商環境的改革舉措。有關單位和個人在推進優化營商環境改革過程中,工作出現偏差失誤、未實現預期目標,但未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符合國家確定的改革方向、決策和實施程序規定,且勤勉盡責、未謀取私利、未損害公共利益的,依法免予追究責任。

毫無疑問,這是在優化營商環境方面鼓勵大膽改革、勇於創新的一條規定。改革開放四十年來的實踐充分說明,改革是一條充滿荊棘與坎坷的道路,在這條道路上,改革者必須有捨我其誰的豪氣、百折不回的硬氣和闖難關渡險灘的勇氣。改革又是一條前無古人、沒有現成路徑可循的道路,走對了固然皆大歡喜,但如果走錯了改革者是否就一定要承擔責任呢?這條免責條款為改革者卸下了包袱,讓他們輕裝上陣。這體現了鼓勵改革的立法精神。

與此同時,我們也看到,這條免責規定也不是毫無原則的免責,而是有先決條件的,那就是不能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必須符合改革的方向、決策,必須符合實施程序規定。這體現了“凡屬重大改革必須於法有據”的依法改革精神。

1978年,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開啟了改革開放新時期,35年後,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推動我國走上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改革新徵程。如果說,十一屆三中全會開啟的第一輪改革是在法治不健全條件下的改革,那麼,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改革就是在全面依法治國條件下的改革。這一時期我國的法治體系日益完善,法治觀念逐漸深入人心,依法必然是改革的前提和基礎。改革開放40多年來的實踐告訴我們,改革是牽一髮而動全身的大事,應該允許“試錯”,但是不能錯得沒有底線,從某種意義上說,法律規定就是改革“試錯”的底線。

國家發改委發佈《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徵求意見稿)》,在鼓勵大膽改革勇於創新的同時,進一步強化了依法改革的理念,體現了法治精神與改革精神相統一,是對以法治思維法治方式推進改革的最好詮釋。這個舉措值得充分肯定。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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