節日期間開公車辦私事!武漢一校長受黨內警告處分

法制 時政 長江日報 2017-04-27

節日期間開公車辦私事!武漢一校長受黨內警告處分

長江日報融媒體4月23日訊(記者黃徵 通訊員段晨晨 齊陽)今天從武漢蔡甸區獲悉,一名校長今年春節期間兩次開公車辦私事,受黨內警告處分。

劉某某,男,1963年出生,中共黨員。2004年12月至今任蔡甸區衛生學校校長。

2017年1月29日(大年初二)6時至8時,劉某某駕駛單位公務車,到醫院辦理私事。2017年2月1日(大年初五)21時至23時,劉某某又駕駛該車輛到醫院辦理私事。

辦案人員說:“劉某某身為黨員幹部,春節期間違規使用公車,其行為違反了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在調查過程中,他承認了違紀事實,並主動支付了車輛使用費用。”

條例原文

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100條規定:違反有關規定配備、購買、更換、裝飾、使用公務用車或者有其他違反公務用車管理規定的行為,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執紀者說

公車姓“公”不姓“私”

公務車輛是因部門職能和工作需要而配備,即配備給“崗位”,公車姓“公”不姓“私”。少數黨員領導幹部卻打起了歪主意,心安理得地利用公務資源辦私事。這樣的“拿來主義”要不得。當前全市公務用車管理辦法已經出臺,各級黨政機關及事業單位的公車改革公正也正有序推進,黨員幹部要嚴格自律,紀檢監察機關要嚴格執紀,對違紀苗頭問題“抬頭就打”,對公車私用“零容忍”。

節日期間開公車辦私事!武漢一校長受黨內警告處分

【編輯:耿尕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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