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哲強、吳江新永友紡織有限公司

紡織 中國人民銀行 民法 銀行 郭麗娜 石獅法院 2019-07-06

福 建 省 石 獅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張哲強(身份證號碼:35205251978****5917)、吳江新永友紡織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吳工作與被告吳江新永友紡織有限公司、張哲強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現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定,向你們公告送達(2019)閩0581民初2641號民事起訴狀副本、證據材料副本、應訴通知書、告知合議庭成員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指定舉證期限通知書、開庭傳票、提供確認送達地址告知書、送達地址確認書等材料。原告起訴請求:(一)判令被告吳江新永友紡織有限公司立即償還原告貨款人民幣1640000元,並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支付自起訴之日起至實際還款之日止逾期付款的利息;(二)判令被告張哲強對被告吳江新永友紡織有限公司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三)判令二被告承擔本案的一切訴訟費用。自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交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後的15日內,舉證期限為公告期滿後的15日內,期限內不提交證據,視為放棄舉證權利。本院定於2019年9月3日9:00在本院第五審判法庭開庭審理。屆時如不到庭,本院將依法缺席審理和判決。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六月五日

承辦法官: 李小紅 書記員:郭麗娜

聯繫電話:0595-88617502。

張哲強、吳江新永友紡織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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