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文雄“砂金”案持續發酵 岳陽四公職人員被捕

【財新網】(記者 孔曉琦)湖南省委原常委、省委宣傳部原部長張文雄2016年底落馬後,他插手岳陽等地砂石資源開採經營的問題持續延宕。近日,岳陽市再出“治砂”重拳。

9月8日上午,湖南省紀委監察廳官網發佈消息稱,湖南省岳陽市檢察院批准逮捕4名涉嫌收受賄賂放放縱企業盜採巨量砂石的國家公職人員。

通報稱,2017年5月,岳陽市紀委在涉砂專項整治過程中,發現汨羅市城管執法局黨員幹部黃樂,在2013年至2014年抽調到岳陽市水上聯合執法大隊執行採砂督查期間,夥同岳陽市水務局水政執法大隊副科級幹部湯衛平(黨員)、副科級幹部鍾亞雄(黨員)、職工尹冰(黨員)四人,收受某公司鉅額賄賂並濫用職權放縱某公司盜採巨量砂石資源。

6月20日,岳陽市紀檢監察機關對黃樂進行黨紀立案並採取“兩規”措施進行審查;7月28日將湯衛平涉嫌違法問題移交岳陽市檢察院反瀆局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7月31日將鍾亞雄、尹冰涉嫌違法的問題移交岳陽市檢察院反瀆局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9月4日,上述四人已被批准逮捕。

岳陽市紀委通報稱,2017年以來,岳陽市共清理髮現716名公職人員本人或其近親屬、特定關係人參與涉砂經營,338人(含近親屬及特定關係人)主動退出涉砂經營活動。全市共立案查處違紀違規參與涉砂經營的黨員幹部29人,其中處級幹部三人,移送司法機關四人,重點對岳陽市委原副祕書長劉嶽華,岳陽縣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縣河道採砂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原主任袁文,岳陽縣政府辦原副主任姚海洋,岳陽縣東洞庭湖管理局黨委委員陳輝等人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立案審查。

“9月份以來,岳陽市紀委按照省紀委關於清理國家公職人員違規參與涉礦等經營性活動專項整治工作的要求,下發通知和實施方案,結合岳陽實際,對專項整治進行了再加力,對國家公職人員再念‘緊箍咒’。”通報指出。

岳陽古稱巴陵,坐擁洞庭湖,水系發達,砂石資源豐富,財政收入多年居湖南全省第二位,僅次於省會長沙。其中,洞庭湖跨湘鄂兩省,自古是重要的水產和養殖基地,近年來湖中的“軟黃金”優質砂石又成為沿岸重要的經濟來源。

2016年11月8日傍晚,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通報稱,時任湖南省委常委、省委宣傳部部長張文雄因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此番落馬,使張文雄成為中共十八大後首例在任上被查的省級黨委宣傳部長。多位湖南官場人士向財新記者透露,張文雄貪腐金額或逾2億元,為中共十八大後宣傳系統之最。

據財新記者調查,張文雄落馬後,在他的老家和仕途起點岳陽,一個涉及洞庭湖採砂、有著鉅額利益輸送的貪腐鏈條逐漸浮出水面。岳陽縣東洞庭湖河道採砂管理局原局長、岳陽縣政府辦原副主任姚海洋,岳陽縣河道採砂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原主任、岳陽縣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袁文先後於今年2月22日、3月9日落馬。“這條鏈上的人,從企業到官員幾乎全進去了。”岳陽市一位官員對財新記者說。

張文雄落馬後,包括岳陽縣在內,有權開採洞庭湖砂石的多個市縣均叫停了採砂行為,並計劃採取“九江模式”,即拋棄持續多年的招拍掛制度,改為政府主導,成立國企租賃民間採砂船進行開採。2017年3月,財新記者走訪包括推山咀在內的多個洞庭湖採砂點,發現沒有采砂船在工作,船隻均停靠岸邊或距離岸邊不遠位置。一艘巨大的採砂船上,僅有四名正在打牌的留守工人,他們稱作業已停了至少三個月,“無所事事”。

同時,政府部門也連出重拳遏制腐敗。岳陽市、岳陽縣幾乎所有黨政機構樓內,均張貼《關於在全市範圍內開展清理整治國家公職人員違規參與涉砂經營活動的公告》。公告稱,根據湖南省委、省政府安排部署,市委、市政府決定於2017年1月至6月在全市範圍內開展清理整治國家公職人員違規參與採砂、運砂經營活動,湘陰縣、汨羅市、岳陽縣為重點整治對象。“國家公職人員本人及其近親屬、特定關係人從事或參股(持暗股)進行涉砂經營活動的,在其管轄業務範圍內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涉砂經營活動中謀求利益的等均為清理內容。”(詳見《財新週刊》:“張文雄的'砂金'生意”)

今年下半年,湖南省持續維持“治砂、治礦”高壓態勢。

據媒體公開報道,8月21日,湖南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印發《湖南省開展清理國家公職人員違規參與涉礦等經營性活動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要求從8月1日至2018年1月31日,對全省國家公職人員違規參與涉礦等經營性活動進行專項清理整治。

該方案指出,清理整治的對象主要包括:國家公職人員本人;領導幹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離職(含辭去公職或者退休)未滿三年的領導幹部、離職未滿兩年的一般公務員。其中,“國家公職人員”包括各級黨政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司法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國有企業中層以上管理工作人員。清理整治的內容主要為國家公職人員違規參與經營性活動,重點清理涉礦類、涉砂類、涉漁類、涉小水電類、涉煙花爆竹類、涉危險化學品類等六大領域。各地可結合實際,在此基礎上確定整治工作重點。

該方案要求,國家公職人員本人不得違規參與上述經營性活動,或在上述經營性活動中參股。國有企業中層以上管理工作人員不得違規參與相關私營企業經營性活動,或參股相關私營企業;領導幹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違規參與上述經營性活動,或在上述經營性活動中參股。公務員辭去公職或退休的,原系領導成員的公務員在離職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國家公職人員不得利用職務或職權上的影響,在上述經營性活動中非法為他人謀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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