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招商後毀約賣地 最高法改判國土局賠千萬

法律 投資 經濟 法制 社會 海外網 2018-12-05

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第二批人民法院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保護產權和企業家合法權益典型案例,以期為全國法院審判執行工作提供參照。

澎湃新聞注意到,發佈的案例顯示,遼寧一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資後單方違約賣地,致使民營企業權益受損,該案經最高法院二審作出改判,認定當地國土局構成根本違約,賠償千萬損失。

最高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啟波坦言,當前,地方政府在發展地方經濟過程中以“新官不理舊賬”、政策變化、規劃調整等理由違約、毀約,侵犯了民營企業家合法權益的行為不同程度存在。

政府單方違約賣地被告,最高法改判促政府守信

2009年,遼寧地方政府招商引資高科技項目,中科公司與綏中縣國土局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並已實際佔有、開發建設案涉工業用地。

在中科公司積極投資建設過程中,當地政府調整了包括中科公司案涉土地在內的200餘畝用地規劃。案涉土地被政府單方收回並由綏中縣國土局另行高價出讓,由其他公司拍得並開發房地產。中科公司的投資建設被拆除,其損失未獲賠償。

中科公司於2013年1月以遼寧東戴河新區管理委員會和綏中縣國土局為被告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失。

一審法院遼寧高院以本案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糾紛並非民事案件受理範圍為由裁定駁回起訴。中科公司不服上訴,最高法院裁定本案由遼寧高院審理。一審僅判決支持了中科公司地上物的基建損失,未考慮到民營企業的履行利益損失。中科公司不服,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

最高法院二審認為,地方政府招商引資出讓土地使用權給中科公司,後又單方收回另行出讓給案外人,導致案涉出讓合同不能繼續履行,客觀上終結了招商引資進程,違背了中科公司落地投產的意願,構成根本違約,應承擔相應責任。中科公司請求解除合同並返還已經支付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投資款、租金及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依法應予支持。

基於此,最高法院判決綏中縣國土局賠償中科公司直接損失及相關合同利益總計一千萬餘元。

最高法指出,本案為最高法院二審改判案件,針對地方政府的違約毀約行為,依法判決政府有關部門承擔違約責任,有利於規範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資中的不規範行為,嚴格兌現其依法作出的承諾,對於推動地方政府守信踐諾和依法行政,保護企業家合法生產經營權益,對於處理同類案件具有典型指引價值。

最高法:常態化推進產權保護工作,通過典型案例指引解決審判困惑

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國務院發佈《關於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簡稱《意見》),明確了產權保護的十大任務。

最高法指出,《意見》明確要求:“大力推進法治政府和政務誠信建設,地方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嚴格兌現向社會及行政相對人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認真履行在招商引資、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等活動中與投資主體依法簽訂的各類合同”。

此外,最高法院在《關於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為企業家創新創業營造良好法治環境的通知》則更具體要求:“對於確因政府規劃調整、政策變化導致當事人簽訂的民商事合同不能履行的,依法支持當事人解除合同的請求。對於當事人請求返還已經支付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投資款、租金或者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依法予以支持。”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六件典型案例中有五件是最高法院通過二審、再審、複核或者執行申訴等程序糾正、改判地方法院在認定事實或者適用法律方面出現錯誤的案件。

“這體現了最高法院以上督下,加大對下監督和指導力度,為保護民營企業家人身財產權益出實策、想實招的態度和決心。”最高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啟波表示,最高法院常態化、制度化持續推進產權和企業家合法權益的保護工作,“通過典型案例引領,一些法院在產權保護和企業家合法權益保護中所面臨的困惑將逐步得到解決,人民法院在保護產權和企業家合法權益、堅決糾正涉產權錯案冤案的工作將進一步得到有力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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