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婆與兒媳爭奪兒子所留遺產,遺產應如何分配?

法律 婚姻 農業銀行 法制 社會 光明網 2018-12-08
公婆與兒媳爭奪兒子所留遺產,遺產應如何分配?

案情回顧:公婆與兒媳爭奪兒子所留遺產

2009年5月11日,李某某、龐某某之子李某興因中樞性呼吸循環衰竭病逝,因李某某、龐某某身體有病,行動不便,由其女李某玉、李某蘭、兒子李某幫等到某省某市處理李某興的後事,共支付喪葬費和交通費12437元。李某興住院期間,李某某、龐某某為李某興墊付治療費4020.76元。李某興生前與其妻趙某共同擁有位於某區的房屋一套,建築面積 79.7平方米。李某興有中國農業銀行存款5202.96元,病逝後,其生前單位應退其養老金5691.04元、住房公積金8682.79元,共計19576.79元,其中,李開興遺留的遺產為9788.40元。李某興病逝前,已兩次在某區法院起訴被告趙某離婚,在第二次訴訟過程中,李某興不幸因病去世。

在李某興病逝後,李某某、龐某某多次要求被告分擔費用、分割遺產,被告卻置之不理。李某某、龐某某委託四川同方正律師事務所律師王蓬勃向某區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訴訟,提出如下訴訟請求:1、請求先在李某興的遺產中支付原告處理李某興後事所墊付的喪葬費和交通費12437元,以及由原告為李某興所墊付的治療費4020.76元,共計16457.76元;2、原告之子李某興遺留遺產為:位於某區某號的房屋價值的二分之一, 存款、其工作單位應退的養老金、住房公積金的二分之一部分9788.40元等,請求在支付上述費用後,對剩餘遺產進行分割。原告李某某已患癌症,龐某某身體多病,且無工作,應適當多分得遺產。

公婆與兒媳爭奪兒子所留遺產,遺產應如何分配?

法院判決:三人均有繼承權

在訴訟過程中,原告向法院申請對李某興生前與其妻趙某共同擁有位於某區的房屋一套進行價格評估。開庭審理前,原告李某某病逝,其兒女李某玉、李某蘭、李某幫申請加入到本案訴訟中來,法庭同意追加該三人為本案原告。開庭審理前,經原、被告同意不對房屋進行評估,法庭主持雙方當事人調解,達成如下調解協議:一、房屋由被告趙某所有,被告趙某補償四原告現金6萬元;二、李某興生前的銀行存款、養老金、住房公積金歸四原告所有;三、原告自願放棄其他訴訟請求。

律師說法:遺產應如何分配

一、李某興與被告趙某正處於離婚訴訟中,趙某是否有權繼承李某興的遺產?

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的規定,本案中所涉房屋是李某興與被告趙某正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購買,銀行存款、養老金、住房公積金等也屬婚後所得的財產,應屬夫妻共同財產。雖然,李某興已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與趙某離婚,但法院還未判決雙方離婚,雙方的婚姻關係仍然存在,因此,趙某仍然可以第一順序繼承人的身份參與李某興的遺產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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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的遺產應如何分配?

李某興死亡後,應首先對李某興與趙某的夫妻共同財產住房1套、存款、養老金、住房公積金等進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是李某興的遺產,其第一順序繼承人李某某、龐某某、趙某有權繼承李某興的遺產。李某興的遺產應先支付為其辦理喪事的治療費、交通費、喪葬費等,剩餘的遺產才能由其法定繼承人來平均繼承。

三、李某某的子女李某玉、李某蘭、李某幫是否有權繼承本案的遺產?

根據《繼承法》的規定,李某某死亡後,其配偶龐某某、子女李某玉、李某蘭、李某幫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有權繼承李某某的的遺產,因此,上述四人有權繼承本案中李某某應繼承的李某興的遺產。如果設李某興的剩餘遺產為X,李某某、龐某某、趙某應各分得X\3。李某某死亡後,其應得的X\3又由龐某某、李某玉、李某蘭、李某幫平均繼承,每人分得遺產X\12。因此,趙某應分得X\3,龐某某應分得5 X\12,李某玉、李某蘭、李某幫各分得X\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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