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鄉一男子3年前籤的購房合同被判無效,只因購房條款有蹊蹺

法律 購房 萍鄉 民法 江西政法 2019-06-28
萍鄉一男子3年前籤的購房合同被判無效,只因購房條款有蹊蹺

所購房屋為宅基地上所建房 法院:合同無效,應返還購房款並賠償

萍鄉一男子3年前籤的購房合同被判無效,只因購房條款有蹊蹺

萍鄉法院網訊 近日,安源區法院審理了一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法院依法判決被告劉某限期內歸還原告朱某購房款7萬元,並賠償原告朱某的損失3千餘元。

被告劉某以賣房給朱某為由,於2016年7月收取朱某現金7萬元,承諾2018年2月份交房,如延期將賠償朱某房子價值的10%。但到目前為止,劉某一直未向朱某交房,朱某也找不到劉某,朱某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特訴至法院。

安源區法院審理認為,當事人簽訂的民事合同,不能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否則合同無效,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之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人適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後,方可辦理用地審批手續”之規定,因原、被告均非安源區某村村民,故雙方就安源區某宅基地所建房屋簽訂的買賣合同違反了上述法律規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之規定,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應為無效合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被告應該合同收取原告的購房款7萬元應向原告返還。關於原告主張被告賠償的訴請,因原、被告均明知房屋為宅基地上所建房屋仍進行交易,雙方對合同無效均存在過錯,故原、被告對原告的損失應各承擔50%的責任。綜上,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萍鄉一男子3年前籤的購房合同被判無效,只因購房條款有蹊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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