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曉玲:
你作為深圳市方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方直科技”或“公司”)財務總監,於2016年12月14日賣出方直科技股票80,000股後,又於同日買入5,400股。
你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四十七條上市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從事短線交易行為的規定。鑑於你買賣股票涉及的金額較小,且已將所得收益主動上繳給公司,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有關規定,我局決定對你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深圳證監局
2017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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