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寧中院通報!拒不執行判決裁定,這些人都被判了刑

法律 交通 法制 社會 濟寧高新區檢察院 2018-12-13
濟寧中院通報!拒不執行判決裁定,這些人都被判了刑

10日上午,

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佈會,

通報了5起拒執罪典型案例

和5起執行不能典型案例。

濟寧中院通報!拒不執行判決裁定,這些人都被判了刑

今年1至11月,全市法院新收執行案件33344 件,舊存 5933 件,總計39277件;共執結30524件,結案率77.71%,結收比91.54%。

拒執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

申請執行人謝某與被執行人王某離婚糾紛一案,判決房產及其他財產歸王某所有並支付謝某14萬元。判決生效後,謝某依法向任城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王某在該判決生效後,將該房產出售,而未向謝某支付14萬元,有能力而拒不履行判決義務。濟寧市任城區人民法院於2018年4月2日判決被告人王某犯拒不執行判決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

案例二

申請執行人蘇某與被執行人杜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判決杜某支付蘇某鋼材款417.36萬元及利息。任城區人民法院於2017年9月12日立案執行,查明杜某及妻子名下有房產、車輛、存款,被執行人杜某有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民事判決且拒不到庭報告財產情況。在採取拘留措施時阻礙法院執行,對其罰款拒絕繳納,致該案無法執行。濟寧市任城區人民法院於2018年7月19日判決被告人杜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案例三

劉某某與泗水縣村委會排除妨害糾紛一案,判決清除存放在泗水縣某村委會辦公室內的物品,搬出泗水縣某村委會辦公室。泗水縣人民法院向劉某某送達了執行通知書責令其3日內履行判決所確定的義務並張貼搬出公告,劉某某未按期履行。後泗水縣人民法院多次找劉某某做工作,並協調相關政府部門解決了其提出的住宅無法通行的生活困難,為其住宅出路專門修建了過溝橋樑,但劉某某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2017年4月21日,泗水縣人民法院依法決定對劉某某拘留15日。2017年7月25日,泗水縣人民法院執行人員到泗水縣某村委強制執行時,受到劉某某等人的阻撓,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

2017年10月16日,泗水縣人民檢察院以劉某某涉嫌拒不履行判決、裁定罪向泗水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17年12月15日,泗水縣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劉某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依法判處劉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案例四

2015年12月8日,梁山縣人民法院作出(2015)樑民初字第XX號民事調解書,調解書內容為:被執行人山東恆良物流有限公司、張某設共償還張某啟本息合計1241.80萬元。經張某啟申請,梁山縣人民法院於2016年2月17日立案執行。2016年4月26日向被執行人張某設及山東恆良物流有限公司送達了報告財產令,但被執行人張某設拒不報告財產;2017年2月28日被執行人張某設被司法拘留15日。被執行人張某設為逃避執行,於2016年4月26日至2017年5月7日期間,安排他人將其公司收到的租賃費、倉儲費等250萬餘元轉入其姐張某賬戶並陸續支出。

張某設對人民法院判決、裁定負有執行義務,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審理期間履行部分執行義務,並取得申請執行人的諒解,梁山縣人民法院於2018年5月10日判決:被告人張某設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四年。

案例五

葛某某、王某某與葛某人身損害一案, 魚臺縣人民法院判決賠償葛某醫療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共計2.36萬元(一年費用)。判決生效後,原告於2015年10月28日向魚臺縣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被執行人葛某某分4次將其銀行帳戶內的19萬元轉移。魚臺縣人民法院於2017年1月25日,對王某某拘留15日。2017年10月25日對葛某某作出拘留決定;並依拒不執行判決罪於2018年3月2日將案件線索移送魚臺縣公安局。被執行人葛某某、王某某於2018年4月27日,自動到魚臺縣公安局投案。 2018年5月21日,魚臺縣人民檢察院向魚臺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期間,葛某某、王某某主動履行了義務。魚臺縣人民法院於2018年6月26日判決:被告人葛某某犯拒不執行判決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被告人王某某犯拒不執行判決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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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不能典型案例

案例一

2017年5月2日,宋某某駕駛蔡某所有的車牌號為魯H87X10小型轎車,沿濟寧市太白路由東向西行駛至濟寧市太白西路新華新村濟寧銀行門口處時,與王某推行的自行車相撞,致王某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造成交通事故。2017年10月12日任城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魯0811民初XX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被告宋某某賠償原告王某醫療費、精神損害撫慰金、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鑑定費共計4.03萬元,扣除其已經支付的1萬元,還應賠償原告王某3.03萬元。

案件執行情況:

王某作為申請執行人向濟寧市任城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2018年1月26日立案執行。經法院網絡系統及線下查詢宋某某無銀行存款及其他財產。另查明宋某某身體患有重大疾病,心臟做了五個支架,其妻子患有宮頸癌,又無其他經濟收入,喪失勞動能力,經濟狀況特別困難,確無履行能力,致使賠償款不能執行到位,屬於典型的執行不能。經與申請執行人約談,該案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案例二

申請執行人王某連、王某與被執行人高某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於2016年6月26日審結,賠償王某連、王某16.42萬元,該案於2016年8月22日立案執行,汶上縣人民法院向被執行人高某某送達了執行通知,其母代收並告知執行人員高某某患有疾病在濟寧治療,並已經離婚。

汶上縣人民法院於2016年8月25日通過法院網絡查詢其銀行存款和車輛信息,反饋結果顯示無存款,有一輛車牌號為魯H38W63的長安牌面包車,依法予以查封。該車經評估程序和兩次拍賣程序,均流拍,以物抵債給申請執行人。在執行過程中,經調查,被執行人高某某患有尿毒症,家庭生活十分困難,現靠低保生活。被執行人名下無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已窮盡了各項執行措施,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經約談申請執行人,本案已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案例三

趙某訴劉某、周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金鄉縣人民法院於2016年8月17日作出民事判決,判決被告劉某、周某分別賠償原告劉某各類經濟損失77.79萬元、 33.34萬元。判決生效後,劉某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2016年10月12日,趙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劉某。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後,執行人員依法向劉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和報告財產令等法律文書,並對劉某的銀行賬戶、證券賬戶、動產、不動產進行查詢,均未發現可供執行財產,通過實地走訪查明,被執行人劉某系金鄉縣王丕街道三關村村民,家庭以種地收入為生活來源,有一孩子正在讀書,其在上述的交通事故中骨折,花費數萬元醫療費並喪失勞動能力,妻子不堪重負,離家出走,目前孩子跟著爺爺奶奶生活,經濟十分困難,已無力支付賠償款。執行人員向申請執行人反饋相關執行情況 。金鄉縣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待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以後再恢復執行。

本案中,被執行人劉某因傷喪失勞動能力,且無其他收入來源,經本院窮盡財產調查措施,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申請執行人也明確表示提供不出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對法院認定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表示認可,系典型的執行不能案件。對於該類案件,法院可以依據相關法律規定以“終結執行”的方式結案。

案例四

被告人陳某某於2016年1月5日駕駛魯H8871L號小型轎車與張某某駕駛的電動三輪車發生交通事故,致張某某受傷搶救無效死亡,曲阜市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陳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賠償孔某某、張某慧、張某凱各項經濟損失共計41.55萬元。

陳某某刑滿釋放後,該案立案執行。執行人員進行了網絡查控,並多方調查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因被執行人系(聾)啞人,務農,所駕車輛非本人所有,無房產,無存款,無固定收入。

執行人員約談了申請執行人,反饋相關執行情況,依法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待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再恢復執行。

案例五

2017年8月28日,闞某某駕駛三輪車與丁某某駕駛的電動三輪車相撞,致丁某某受傷,車輛損壞,肇事後闞某某駕車逃逸。經魚臺縣人民法院主持調解,當事人自願達成如下協議:一、被告闞某某賠償原告丁某某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傷殘賠償金、護理費、鑑定費、後續治療費、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營養費、車輛損失共計4.80萬元(不含已墊付的2萬元)。二、若被告闞某某未履行賠償義務,被告賠償原告丁某某8.70元(不含已墊付的2萬元)。

魚臺縣人民法院進入執行程序後,執行人員於2018年1月9號向被執行人闞某某發出執行通知書和報告財產令。執行人員對其財產線索進行網絡查控,查詢結果顯示:被執行人名下無銀行存款、無車輛、無房產等,又到被執行人住所地魚臺縣張黃鎮某村進行線下調查,經查被執行人長期外出打工,家裡除一處宅基地外,再無可供執行的財產,2018年1月26日,魚臺縣人民法院依法決定將被執行人闞某某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因被執行人拒不報告財產,於2018年3月15日作出罰款決定書,對被執行人罰款1萬元,併發布限高令限制其高消費,並通過公安機關對闞某某採取臨控措施。2018年5月15日約談申請執行人,告知相關執行情況,依法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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