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務幫忙趕牛受傷 法院判決牛主人承擔90%賠償責任'

法律 經濟 骨折 中國經濟網 2019-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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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正義網

義務幫忙趕牛受傷,如何賠償

周某與齊某系同村村民,二人左右院相鄰而居。齊某家飼養了4頭牛,2018年11月4日,其中一頭小牛躥上齊某家窗前約1米高的水泥平臺後下不去。齊某叫來鄰居周某幫忙趕牛,齊某在窗臺上用棍子打牛進行催趕,小牛猛然一跳,將周某颳倒受傷。經診斷,周某為左股骨頸基底骨折,住院21天,花費醫療費2.8萬餘元。因雙方協商賠償未果,周某以齊某夫妻二人為被告訴至法院,請求判決各項費用4萬餘元。

法庭審理時,被告齊某(以為原告方無法證明幫助趕牛的事實)答辯稱,我沒有找原告幫忙趕牛,原告受傷和我沒有關係,我不同意賠償。可令齊某沒想到的是,周某在與齊某協商賠償時,用手機進行了錄音。在舉證階段,周某將錄音及錄音內容的文字材料一併交予法庭,法官當場組織播放,並對此事實證據予以確認。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被告不承認有原告幫助其趕牛並受傷的事實,但依據原告提交的錄音證據可認定原告幫助被告趕牛並受傷的事實,故被告應對原告受傷的後果承擔賠償責任。原告周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預見到趕牛存在的危險,因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最終導致損害結果的發生,故原告對自己的過失應承擔適當責任,原告對自己遭受的經濟損失以承擔10%為宜,其餘責任由被告承擔。法院在確認原告各項經濟損失數額後,判決齊某賠償周某各項經濟損失32126.83元。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4條規定,幫工人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侵權責任法第26條規定,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本案中,法院綜合考量周某義務幫工中自己注意不夠之過錯,判決齊某承擔90%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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