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夥遊戲致人受傷 監護人承擔相應補償責任'

法律 體育 山羊 臨湘 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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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對生活中所面臨的危險缺乏辨識和認知能力,作為家長應盡到監護義務,在保護其人身及財產安全的同時,也要加強對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增強安全意識。如果發生未成年致人受傷的情況,侵權方的家長作為監護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近日,臨湘市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健康權糾紛案,原告蘇某與被告謝某、石某、廖某四人在玩“跳山羊”遊戲中,因被告謝某配合不當,導致蘇某摔地受傷,法院判令四位未成年監護人按照各自的責任比例承擔受傷未成年人的損失。

經法院審理查明:2018年5月5日下午,原告蘇某與被告謝某、石某、廖某四人玩“跳山羊”的遊戲,分別輪流由四人扮演“山羊”,其他三人分別從“山羊”身上跳過去。當時輪到由謝某扮演“山羊”的時候,石某、廖某都順利地跳過去了。原告蘇某跳時,因謝某配合有瑕疵,不小心沒有跳過去,導致蘇某摔倒在地受傷。蘇某受傷後送醫治療共花費醫療費13810.76元,損傷程度為輕傷一級。

法院認為,此次事故是四位未成年人之間做遊戲活動不慎而發生的意外事故,被告廖某、石某、謝某在原告受傷時,沒有故意傷害原告的情形,故不對原告承擔侵權責任。原告蘇某與被告謝某、石某、廖某四人都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跳山羊”遊戲是身體直接接觸的跳躍運動,存在一定潛在的運動傷害風險,每個參與者都可能是損害的製造者或風險承受者,此遊戲本應在監護人在場監護下進行,但是四人在沒有監護人在場就自願參與遊戲,應認為參與遊戲者默認他人在符合運動規則的情形下願意承受由此而產生的損害,即適用自甘風險原則。故原告蘇某在遊戲中的損傷主要應由自己承擔。庭審中,三被告的監護人了同意適當對原告的損傷進行補償。根據公平原則,法院酌情認定被告謝某對原告承擔30%的補償責任,被告石某、廖某對原告承擔10%的補償責任,但謝某、石某、廖某是未成年人,其承擔的補償責任應由其監護人承擔。故依據相關法律規定,遂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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