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證券虛假陳述 836名投資者索賠,公司應承擔多大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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爾康製藥被判賠償投資者7000多萬元

股民索賠案一審判決作出;原告方律師:判決尚未生效,不服的投資者可上訴

爾康製藥虛假陳述及股民索賠事件有了新進展。8月13日,湖南爾康製藥股份有限公司發佈公告,該公司於當日收到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決書》等相關法律文書,法院已對818名原告訴公司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一案審理終結並作出一審判決。法院判決公司應向原告賠償損失的金額合計7000多萬元。

公告稱,截至公告日,共有836名原告以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為由,分別向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公司涉及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件的訴訟金額累計5.5億元,已開庭審理並收到法院判決的案件涉及訴訟金額合計5.2億元。

原告代理律師稱,之所以有4億多元的索賠請求未被法院支持,很大的原因在於法院認定爾康製藥2015年年報不構成虛假陳述“重大事件”,導致在2016年至2017年4月21日之間買入導致虧損的投資者不符合索賠條件。

訴訟

836名投資者索賠

2017年5月9日,某自媒體微信公眾號發表《質疑爾康製藥財務舞弊》的文章。文章對爾康製藥柬埔寨子公司18萬噸藥用木薯澱粉生產項目的實際盈利能力、爾康製藥固定資產擴增及其已繳納房產稅與房建項目不匹配等情況提出疑問。

文章發佈之後爾康製藥股票跌停,並自2017年5月10日開始進行臨時停牌直至11月23日復牌。2017年8月9日,爾康製藥公告收到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通知書,稱“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被正式立案調查。

2018年6月15日,爾康製藥收到湖南證監局《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在2015年至2016年間,爾康製藥通過從全資子公司全額現款購入原料等方式,虛增2015年、2016年營業收入和淨利潤,使2015年、2016年年報存在虛假記載。

爾康製藥收到湖南證監局《行政處罰決定書》後,先後有眾多投資者通過訴訟向爾康製藥索賠。

8月13日,爾康製藥在公告中發佈了法院實質性判決的最新情況。

公告稱,截至本公告日,共有836名原告以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為由,向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截至公告日,法院判決公司應向原告賠償損失的金額合計70306009.43元,公司應承擔的案件受理費合計86.8414萬元。

焦點

是否構成重大事件

瀟湘晨報記者獲取的涉案判決書顯示,該案的焦點,主要集中在爾康製藥披露違法行為是否構成重大性事件等方面。

法院認為,爾康製藥公司2015年度、2016年度從全資子公司全額現款購入原料不具有商業合理性,該公司將其確認為銷售收入,2016年度存在對銷售退回未確認,導致該公司2015年、2016年的年度財務報表虛增營業收入虛增淨利潤。

爾康製藥公司於2016年4月、2017年4月分別公告了2015年年度報告、2016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中國證監會認為,爾康製藥公司的上述行為,構成信息披露虛假記載。

但是,爾康製藥公司2015年年度財務報表中虛增的營業收入和虛增的淨利潤在該公司的營業收入和淨利潤中佔比微小,不會對公司的業績及重要財務指標產生實質性的影響,也不會誤導投資者對公司的業績產生錯誤的判斷。

因此,法院認定,爾康製藥公司2015年的信息披露行為不構成重大事件。

至於2016年的年度報告,法院認為,其虛增的營業收入和虛增的淨利潤在該公司的營業收入和淨利潤中佔比較大,對公司的業績及重要財務指標產生了實質性的影響,易誤導投資者對公司的業績產生錯誤的判斷。因此,對於爾康製藥公司2016年的信息披露違法行為,可以認定構成重大事件,構成《證券法》及《虛假陳述若干規定》中規定的證券虛假陳述。

證券虛假陳述實施日如何確定

本案的另一焦點,是證券虛假陳述的實施日、揭露日、基準日如何確定。爾康製藥公司2016年年度報告的信息披露違法行為構成證券虛假陳述,因此,爾康製藥公司2017年4月21日公告的2016年年度報告之日就是爾康製藥公司最早作出虛假陳述之日。故應確認該日為涉案虛假陳述實施日。

2017年11月23日,爾康製藥公司發佈《關於媒體報道自查報告的公告》。該公告首次較為完整地披露了爾康製藥公司2016年年報存在的信息披露違規行為及其違法性質,該披露內容與湖南證監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內容具有高度對應性,能夠充分揭示投資風險,且2017年11月23日爾康製藥公司的股票復牌後連續4天跌停後,對市場起到了足夠的警示作用,故該日應認定為涉案虛假陳述揭露日。

爾康製藥應承擔多大的賠償責任

代理了上述案件中8個案件的北京(合肥)盈科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律師、證券訴訟律師胡清稱,根據法院判決,本案索賠條件已經確定,在2017年4月21日至2017年11月23日買入爾康製藥股票,在2017年11月23日賣出或者持有導致虧損的投資者可依法提起索賠訴訟,法院酌定爾康製藥公司承擔90%賠償責任。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證券市場虛假陳述,是指信息披露義務人違反證券法律規定,在證券發行或者交易過程中,對重大事件作出違背事實真相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時發生重大遺漏、不正當披露信息的行為。在虛假陳述實施日之後買入該股票,並虛假陳述揭露日之後賣出或繼續持有並存在虧損的投資者,且未超過訴訟時效,投資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向涉事公司索賠。胡清律師認為,因為立法中的重大性標準不明確,目前司法實踐中存在很大的爭議,亟須在立法上統一重大性標準。另外,本案為一審判決,且未生效,不服的投資者可以依法提起上訴。

來源:瀟湘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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