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勞動者權益可能構成犯罪?盤點勞動領域刑法“七宗罪”!

法律 刑法 社會保險 基金 品酒說法 品酒說法 2017-09-25

勞動保障法律法規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如果行為人嚴重違法,肆意侵害勞動者權益,一旦涉刑,將構成犯罪,必將受到刑事制裁。以下七種行為將構成勞動領域刑法------“七宗罪”。(注:實踐中,侵害勞動者權益的犯罪行為不止七種,小編整理的是幾種相對典型的犯罪類型。)

無論是從用人單位預防違法用工風險角度,還是從勞動者依法維權角度,都有必要了解一下勞動領域的刑法規定,下面請跟隨小編一起來梳理一下吧。


NO.1------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

是指“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為”,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見刑法第276條之一。

惡意拖欠工資,將嚴重影響勞動者生存發展,破壞社會和諧穩定。2011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增設“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運用刑罰手段,嚴厲打擊惡意欠薪違法行為。該罪設立以來,全國各地相繼曝光欠薪“老賴”犯罪典型案例多起,起到了良好的震懾作用,有效維護了勞動者的工資報酬合法權益。

侵害勞動者權益可能構成犯罪?盤點勞動領域刑法“七宗罪”!

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


NO.2------僱傭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

是指“違反勞動管理法規,僱傭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從事超強度體力勞動的,或者從事高空、井下作業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險環境下從事勞動,情節嚴重的行為”,構成僱傭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上述行為,造成事故,又構成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見刑法第244條之一。

根據最高檢、公安部〔2008〕36號《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三十二條:違反勞動管理法規,僱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從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從事高空、井下勞動,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險環境下從事勞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傷亡或者對其身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二)僱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三人以上的;(三)以強迫、欺騙等手段僱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從事危重勞動的;(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實踐中,少數僱主可能會利用童工心智不成熟,易受控制,勞動報酬支付低廉等特點,僱傭童工從事危重勞動,嚴重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故有刑法規制之必要。


NO.3------強迫勞動罪:

是指“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他人勞動的行為”,構成強迫勞動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明知他人實施該行為,又為其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強迫他人勞動行為的,依照前述規定處罰------見刑法第244條。

禁止強迫勞動,是國際勞工組織為保障勞工在工作中享有最基本的人權而確認的四項核心勞工標準之一。本罪要求犯罪人使用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他人勞動,比如毆打、捆綁,言語恐嚇威脅,禁止職工出廠門等形式。本罪是行為犯,只要實施了強迫他人勞動的行為,即成立本罪。如果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還可能和相關犯罪進行數罪併罰。


NO.4------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

是指“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行為”,構成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見刑法第134條。

我國《勞動法》第九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強令勞動者違章冒險作業,發生重大傷亡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勞動者應遵從用人單位正常合理的工作安排,但有權拒絕用人單位要求進行不合理冒險作業的指令。

本罪屬於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行為。根據兩高《關於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五條之規定:本罪的犯罪主體包括對生產、作業負有組織、指揮或者管理職責的負責人、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投資人等人員。對於明知存在事故隱患、繼續作業存在危險,仍然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

(一)利用組織、指揮、管理職權,強制他人違章作業的;(二)採取威逼、脅迫、恐嚇等手段,強制他人違章作業的;(三)故意掩蓋事故隱患,組織他人違章作業的;(四)其他強令他人違章作業的行為。

侵害勞動者權益可能構成犯罪?盤點勞動領域刑法“七宗罪”!

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


NO.5------詐騙罪:

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方法,詐騙公私財物,涉案金額或犯罪情節達到一定標準的行為”,構成詐騙罪的,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見刑法第266條。

詐騙罪的犯罪主體包括是自然人或單位。單位可以是用人單位、勞務派遣企業,或者職業中介機構等。在勞動就業領域,常見的侵害勞動者權益的詐騙行為包括假意提供勞動崗位、以高薪為誘餌設置招聘陷阱,發佈虛假招聘、教育培訓、招生簡章等廣告,騙取押金、中介費捲款潛逃等詐騙行為。

另外,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待遇的,也屬於詐騙公私財物的行為,騙取社保基金間接侵害了全體參保職工的社會保險利益。


NO.6------侮辱罪:

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行為”,構成侮辱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見刑法第246條

勞動者人格尊嚴不容侵犯。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比如有媒體報道的強迫員工裸奔、扮乞丐、剃光頭、刮眉毛、生吃泥鰍、喝“廁水”,胸前舉牌“混吃混喝獎”,女員工遲到被罰與老闆玩“親親”等“變態式”懲罰行為,如果達到情節嚴重的,將構成侮辱罪。當侮辱行為和非法搜查(搜身)、侮辱婦女等犯罪行為有競合時,當擇重處罰。

侵害勞動者權益可能構成犯罪?盤點勞動領域刑法“七宗罪”!


NO.7------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

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構成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見刑法第397條。

比如,我國《勞動法》第103條規定,勞動行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31條規定,勞動保障監察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洩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祕密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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