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6/2(373)廣水市人民檢察院成功監督一起罪犯未被執行刑罰的案件

法律 政法 社會 廣水市人民檢察院 2017-06-06

近日,在廣水市人民檢察院的監督下,被判2年實刑未執行刑罰的罪犯彭某某被交付監獄執行刑罰。

2017/06/2(373)廣水市人民檢察院成功監督一起罪犯未被執行刑罰的案件

罪犯彭某某,男,27歲,住廣水市關廟鎮某村,因涉嫌敲詐勒索罪,於2015年7月16日被廣水市公安局執行逮捕。2016年4月25日,廣水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彭某某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廣水市人民法院宣判後,彭某某不服該判決,提出上訴。2016年5月14日,彭某某因患心臟病被廣水市人民法院決定取保候審。2016年9月20日,隨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以彭某某犯敲詐勒索罪,改判為有期徒刑兩年,並處罰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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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宣判後,廣水市人民檢察院駐看守所檢察室通過信息平臺,查詢到罪犯彭某某未交付執行刑罰。檢察官及時地與人民法院進行溝通,聯繫收監事宜,同時要求該案的保證人履行義務,儘快將罪犯送到有關部門,但保證人以種種藉口進行推諉。經過多次傳喚,罪犯拒不到案。針對這一情況,廣水市人民檢察院向廣水市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要求將罪犯彭某某移送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上網通緝。迫於壓力,罪犯彭某某於2017年4月28到廣水人民法院投案,現已送監獄執行刑罰。

文稿:毛慶禮 編輯:彭潔吉

審核:陳小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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