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雙方自願平等訂立且合理的格式免責條款有效|合同內參

法律 包鋼 投資 財經 合同內參 合同內參 2017-09-27

——解析最高法院再審剛正公司和包鋼鋼聯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作者|馬亞論 單位|河南成務律師事務所

【閱讀提示】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根據法律規定,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免除其責任的,該條款無效,但並不是所有的格式免責條款都無效。

最高法院在再審剛正公司和包鋼鋼聯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2013)民提字第216號]時認為:首先,剛正公司有足夠的能力判斷是否簽訂案涉格式合同,既然其自願簽訂且未在合理時間內撤銷,其就應該受合同約束;其次,案涉格式合同中的免責條款也是建立在一定條件之上的免責,並非完全不合理,因此,該格式免責條款有效。

在實踐中,當合同雙方當事人均具有豐富的商業經驗、足夠的業務能力和必要的法律知識獨立判斷是否訂立格式合同時,就不存在一方利用對方不具有專業知識的優勢,欺騙對方簽訂合同的情形,如果最終簽訂格式合同,雙方就應該受合同約束,不能再以免責的格式條款無效追究對方責任,並且合理的免責條款符合商業規避風險的目的,不能簡單的認定無效。

「原創」雙方自願平等訂立且合理的格式免責條款有效|合同內參

樹與天

【基本案情】

2009年1月5日,原告(剛正公司)與被告(包鋼鋼聯公司)簽訂《協議書》,約定如下:原告向被告購買鋼材總量:110000噸,月均量10000噸,其中第七條免責條款約定:“在雙方簽訂產品供需合同後,因甲方的生產事故和生產設備檢修及其他非甲方原因,造成逾期供貨或不能供貨的,甲方將情況通知乙方後,可免除承擔一切責任”。從2009年1月開始到2009年7月止,雙方共簽訂了22份《供貨合同》,每份合同備註欄中規定:“根據生產、運輸情況,可適當調整交貨期。餘量不足整車,可少交;此價格為訂貨指導價,結算價格待定”。合同履行期間,原告按約支付預付款,被告逾期交貨22185.25噸,未交貨1782.30噸。其中《協議書》和《供貨合同》都是被告提供的格式文本。

【法院審理】

原告訴訟請求: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因其違約交貨造成的損失。

爭議焦點:協議書和合同中的免責條款是否有效?如果有效,包鋼鋼聯公司遲延交貨或不交貨則可因合同約定免責,若無效,則包鋼鋼聯公司需承擔違約交貨的責任。

一審法院認為: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協議書》第七條和《供貨合同》備註欄中的免責條款均為無效條款,被告作為格式條款的提供者免除了其逾期供貨或不能供貨的違約責任,排除了原告追究其違約責任的主要權利,屬於無效的格式條款。因此,被告的逾期供貨行為已構成違約,一審判決被告承擔違約責任,包鋼鋼聯公司不服該判決,向二審法院上訴稱:江蘇剛正公司屬於鋼鐵行業的生產企業,具有行業的實踐經驗和專業知識,《供貨合同》反覆簽訂、履行30次,江蘇剛正公司已通過行為予以接受。因此,上訴人包鋼鋼聯公司不存在違約行為。

二審法院認為:本案中,江蘇剛正公司與包鋼鋼聯公司簽訂的協議書是在雙方協商一致的前提下達成的協議,江蘇剛正公司作為專門經營鋼材的公司,與包鋼鋼聯公司在專業知識上具有平等地位,不存在一方利用對方不具有專業知識的優勢,欺騙對方簽訂合同的情形;且雙方在簽訂協議書後,分別簽訂了22份《產品供貨合同》,並連續履行,應認定江蘇剛正公司知道並接受了上述條款。綜上,上述免責條款不是無效的格式條款,包鋼鋼聯公司逾期交貨和未交貨的行為不構成違約,二審判決不予支持剛正公司向包鋼鋼聯公司主張的損失。剛正公司不服該判決上訴至最高法院稱,二審判決濫用手中的權利將被申請人逾期交貨和少交貨的行為認定不構成違約,缺乏公理。

最高法院認為:協議書及合同中的免責條款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其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依法應認定其合法有效。

【最高院判決理由】

從性質上講,本案協議書及合同系平等商事主體之間訂立的商事合同。雙方當事人均具有豐富的商業經驗、足夠的業務能力和必要的法律知識獨立判斷是否訂立此類協議及合同。江蘇剛正公司明知協議書及合同中的免責條款之存在以及其具體內容,但卻自願訂立上述協議書及合同,且未在合理的時間內申請撤銷,依法應受該等條款之約束。

從內容上講,免除包鋼鋼聯公司逾期供貨或者不能供貨的責任並不是無條件的,需要調整交貨期的原因事實上也客觀存在,所要調整的交貨期也以“適當”為限,並非完全不合理。至於“餘量不足整車可少交”的約定,乃是商貿領域中的普遍做法,不存在損害任何一方合法權益的問題。

因此,協議書及合同中的上述免責條款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其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依法應認定其合法有效。江蘇剛正公司有關免責條款、適當調整交貨期條款無效的主張違背了雙方訂立合同的真實意思,也不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不予支持。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四十條 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合同內參頭條號感謝您的耐心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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